第七节 律师工作 一、刑事辩护
1955—1956年,鸡西县开展过律师业务,承办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120件,对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刑事被告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律师工作受到种种不应有的责难,被迫中断了25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律师制度得到恢复。1980年重建鸡西市法律顾问处,1982年国家颁布《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1981—1985年,为819名刑事被告担任辩护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在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和运用法律上协助法庭把关,保证审判质量。1985年,经律师辩护的169件案件中,有3件判决无罪,8件改变犯罪性质,3件定罪免予刑事处分,17件依法从轻判处。既严格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又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代理
《律师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实施后,人民群众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加。1981年市法律顾问处代理民事诉讼3件,1982年7件,1983年15件,1984年31件,1985年64件,以成倍的速度递增。当年还出现经济诉讼代理47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代理权限内,帮助分清是非、分清合法与非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或协助法庭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年,为委托的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三、法律顾问
1983年6月,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律师赵务平、实习律师白光华,为城子河煤矿担任第一家企业法律顾问,该矿成立法律顾问室,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内部有关重大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处理,接受矿长委托,参与诉讼和非诉讼调解,进行法制宣传,解决职工之间的经济纠纷和社会治安等综合治理方面的事务。
1984年5月,市司法局总结城子河煤矿聘请法律顾问的经验,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84〕鸡司49号文件下发《关于在县团级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的报告》,并将《城子河煤矿聘请法律顾问的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厅在《律师参考》上予以刊登。同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市司法局举办36个县团级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培训班,为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培训骨干。同年11月,法律顾问先后为煤矿收回欠款和减少损失达30万元;审查经济合同373份,标的额316万元;参予签订经济合同6份,标的额50万元;解答法律咨询18次;参与非诉讼调解7起,金额53万元;接受矿领导委托复查和审查案件25起;举办法律讲座7次,受教育人数达万人。法律顾问起到矿长的法律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同年11月,市政府在城子河煤矿召开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后,全市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很快建立起法律顾问室。到1985年末,全市有21个县团级企业和9个专业户聘请律师为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建立法律顾问室,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1981—1985年鸡西市律师业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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