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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政权

第二节 基层政权


  一、保甲制度
  鸡西地区的基层组织是从保甲制开始的。1726年(清雍正四年)对保甲组织作了明确规定:10户立1牌,设牌头;10牌立1甲,设甲头;10甲立1保,设保正。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鸡西地区为蜜山府第六区西乡第五保一鸡冠山保。下辖北大甸子、张家街、黄泥河子、鸡冠山、柳毛河5个甲。1913年1月8日,蜜山府改为蜜山县,仍沿袭旧的体制设立保甲。保甲组织有清查户口,监视居民言行,宣传国民党的党化教育,摊派各种捐税,组织革命武装等5项任务。
  二、街村(屯)制度
  1934年,保甲制改为街、村(屯)制,鸡冠山保改为鸡西街。1941年9月,伪满洲国东安省在鸡西街设置鸡宁县,下设3个街、9个村,称街(村)公所。街(村)公所作为伪政权基础,成为奴役人民、配合日本侵略者镇压人民掠夺矿产资源的工具。1945年8月12日,苏联红军进驻鸡宁县后,实行军事管制,街(村)公所瓦解。
  三、区(街)村政府
  1946年5月13日,在中共鸡宁县委领导下,鸡宁县临时政府改组,建立合江省鸡宁县政府。下设城关、平阳、滴道、新兴、恒山、哈达、兴农7个区政府。区政府辖村公所和屯公所。村公所为政府基层政权组织,主要任务是支前、除奸、土改斗争等。1948年9月—1949年4月,鸡宁县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建政的指示,组建11个区政府,4个街政府,161个村政府。区政府实行助理制,设公安、民政、财粮、生产等助理,村政府实行委员制,设委员5—7人。1949年7月30日,鸡宁县改为鸡西县。1950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县所辖11个区按数字序列排列。1953年,贯彻《选举法》,鸡西县所属区、街和行政村均成立选举委员会。5—10月进行普选,产生县、区人民代表会和行政村人民代表会。区、村人民代表会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55年9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将10个区政府改为区公所,第一区是县的派出机关仍为区政府建置,行政村政府改为村人民委员会。
  四、并村划乡
  1956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委并村划乡指示精神,撤销行政村一级政权组织。将全县11个区、161个行政村划为4个镇、26个乡。乡(镇)人民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下设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教卫生、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并村划乡后,改由县直接领导乡。由乡(镇)人民委员会行使基层政权职能。
  1957年3月,撤销鸡西县,设置鸡西市。全市设鸡冠、恒山、滴道、麻山和梨树5个区,10个乡,实行区辖乡的体制。
  五、撤乡(镇)建社
  1958年,全市各乡(镇)均改称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9月成立卫星、红星、团结、大同、东风、梨树、丰乐、柳毛人民公社。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社员代表大会;公社管理委员会代替了乡人民委员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委员制,下设财政、粮食、供销、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民事调解、建设等职能部门。在城市建立政企合一的城市人民公社(保留区的名称)。1958年10月—1960年3月,先后成立城子河、鸡冠、恒山、滴道、麻山、梨树和正阳、大通沟城市人民公社(区)。公社党委书记、社长由企业书记、厂(矿)长兼任。1962年,政企分设,城市公社由8个减为6个。1963年,农村人民公社由7个增至9个。1965年12月,城市公社减为4个,农村人民公社减为7个(平阳、哈达划归鸡东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鸡冠、恒山、滴道、城子河、梨树、麻山城市公社和兰岭、柳毛、红星农村公社均成立革命委员会。形成军、干、群“三结合”机构,以群众代表、军队代表为主。
  1979年12月,根据新宪法取消革命委员会名称,恢复区人民政府6个和郊区农村人民公社10个。
  六、撤社建乡
  1983年6月,实行政社分开,以农村公社为基础,建立乡政府。至1984年3月20日,全市共建立乡政府10个。乡建立乡党委、乡政府和乡经济管理委员会。设乡长1人,副乡长2—3人,实行乡长负责制,每届任期3年。下设民政、治安、司法、计划统计、文教卫生、财政、乡(村)镇建设、计划生育、农林水利、工交财贸等助理。
  七、群众自治组织
  1957年8月4日,市城区、矿区依照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建立城、矿居民委员会108个。居民委员会设民政、优抚、文教卫生、治安保卫、妇女、调解委员。1963年,居民委员会增加到186个。1970年,全市4个城市公社、24个厂矿企业设街道革命委员会30个、居民委员会267个。1972年,全市共有街道办事处(地区科)36个、居委会272个。其中,市属6个办事处辖61个居委会,矿务局18个地区科辖179个居委会,12座地方厂矿的地区科辖32个居委会。1973—1980年,全市6个区政府、12座统配煤矿、4座地方国营厂、矿(处级单位)下设科级街道办事处(厂、矿称地区科)28个,辖居民委员会403个。1984年起,全市街道办事处改区、矿双重领导为政府直接领导。全市6个区政府派出街道办事处29个,设居委会560个。同年,郊区10个乡以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屯)为基础,建立农村群众自治组织一村民委员会。至1985年,全市建村民委员会133个,村民小组4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