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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待抚恤

第二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待抚恤


  一、烈士褒扬
  1950年,鸡西县政府对在历次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烈士进行登记,松江省民政厅为鸡西县的51位烈士颁发革命烈士证书。同年,在平阳镇中村原烈士牺牲地修建平阳镇烈士纪念碑,碑高3米,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纪念抗日战争中牺牲的苏怀田、田宝贵等36位烈士。在新华乡兴隆村,修建朱守一烈士纪念碑,碑高2.9米,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在距梨树区40公里的东山顶,修建梨树烈士墓,占地面积4582平方米,墓群分南北2处,157块墓碑,均为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在滴道区金铁村北山,修建滴道烈士墓,始建于1951年9月,重修于1958年7月,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安葬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13位烈士。在鸡西市殡仪馆后山,修建鸡冠山烈士陵园,始建于1959年9月,1982年6月扩建,占地面积5472平方米,自山下筑有长80米、宽3米的水泥台阶直通山上陵园。墓碑正前方10米处有纪念塔1座,墓群周围筑有护栏,栽有树木。园内安葬24位烈士。其中,中国人民志愿军指战员18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牺牲的烈士6人。每逢清明节,干部、战士、职工、学生、群众到墓地祭扫,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理想教育。1959年8月,成立鸡西地区抗联史料搜集整理办公室,搜集到抗日联军遗物17件,建立抗联人员及支援抗联有功人员档案23卷。1961年,收集整理东北抗日同盟军第一军第一师师长杨太和烈士的革命斗争史料。1969—1973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有的烈士被诬陷为“叛徒”、“特务”,收缴烈士证件,取消烈属待遇。1978年后陆续恢复烈士家属的烈属待遇。1982年10月,全市换(补)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书》,在241位烈士中,换(补)烈士证件179人,缓补62人。同年,431位鸡西籍革命烈士事迹载入《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
  二、国家抚恤
  1946年,县政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和因公伤残者给予抚恤。1948—1949年,执行《东北解放区爱国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对1935年9月牺牲的杨太和烈士家属,以高粱米2500公斤折现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49年改为不分职级统一按1000公斤高粱米折现金抚恤。1950年12月,按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的抚恤标准(即受恤人员分牺牲、病故2种,抚恤粮225—600公斤,1952年改为450—2200公斤。1953年起改发现金)执行。1950—1954年,县先后对牺牲病故的199名战士、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工进行一次性抚恤折现金23886元。195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新的抚恤条例(抚恤标准为120—650元)后,市于1959年对在抗美援朝战争以前的55名失踪军人调查登记,为其中18名失踪军人家属办理了追恤,为40名牺牲病故人员家属发抚恤金8000元。1979年,民政部对抚恤标准由50年代以来的120—650元,上调为370700元。同时,将原牺牲、病故2类抚恤,改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3种,将烈士抚恤标准调升到800—1000元。1984年增为2000—2400元。市根据以上精神,至1981年共抚恤6人,发抚恤金1.91万元。1982—1984年为5名烈士发抚恤金5200元。1985年起,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当年抚恤156人,每月发抚恤金6400元。
  1950年,鸡西县政府作出决定,按甲、乙、丙三等、九级的标准,对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定期定量给予抚恤。评残换证工作,每隔10年进行1次。1951—1953年,平均每年残废抚恤对象205人;1954 1959年,平均每年残废抚恤对象为288人。1972年,全市有各类革命残废对象664人。1985年末,全市实有各类革命残废对象714人。
  三、群众优待
  1946年5月,县政府发动群众实行优待办法,解决农村贫困烈军属的生活困难。组建村优属委员会(小组),对烈、军属和供给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家属的土地实行包耕代耕。到1955年,累计为15426户烈军属、残废军人和进关干部家属代耕土地1020公顷,保证优待户的家庭收入不低于一般村民水平。1956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包耕、代耕制转为优待劳动日制度。按照“维其生活、补其不足”的原则,对其全家自做劳动日达不到生产队社员平均劳动日的,由社队补足差额部分;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少数军官家属其收入不足维持生活者,酌情优待一部分劳动日。对孤老优抚对象给予优厚照顾,1口人按2口人、2口人按3口人标准优待。1957年,全市享受群众优待的117户,优待劳动日8820个,年人均可得优待工分705分,加自做劳动日共5850个,实得工分比一般农民高50—60分。1959年11月,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优待暂行办法》(草案),全市推行“决分预评,一次完成,情况变化,合理调整”的办法。郊区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负担优待费用,以参加收益分配的人口平均分数的标准进行优待。至1966年末,优待劳动日制度趋于完善,受优待户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标准。1967—197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优待制度被当做物质刺激批判并取消。1974年,市革委发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抚政策的通知》,群众优待恢复。1979年,优待劳动日逐步向优待金过渡。1979—1981年,优待3013人,优待劳动日104.72万个,支出优待补助费97437元。1982年支出优待补助金140893元。其中,义务兵优待金78480元,人均优待274元。1983年,全市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制度废止,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标准由乡政府掌握和批准,按当地同等劳动力收入的2/3或1/3的标准优待。乡村每年各评2次,夏秋2季兑现,1年不变。1983—1985年,共优待1310人,优待现金380845元,优待劳动日5000个。
  四、政府补助
  1946年5月,鸡宁县政府本着“组织生产为主,补助为辅”的一贯方针,对城市部分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和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无人瞻养的市民,给予必要的补助,对优抚对象采取临时性发补助粮办法给予补助。1956年实行定期定量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