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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安置机构
  1950年12月,县政府成立复员委员会。1951年6月,复员委员会日常工作移交武装部。1952年2月,成立鸡西县复员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1958年,撤销市复员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成立鸡西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4年10月,市安置办与市民政局优抚科合并。1985年,重新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二、志愿兵安置
  1950—1953年,县政府遵照“妥为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和在原籍安置的政策,对复员的志愿兵,除本人坚持回乡生产、经商或自谋职业者外,均安排到城矿工作。朝鲜战争停战后,复员志愿兵增多,安置出现困难。1955年5月,县人委作出优先安排复员军人决定,从工厂、企事业单位参军的予以复职;原为私营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停业或改组的,按“行业归口”原则安置;复员军人工资待遇按照在部队时的级别、军龄计算工龄;回乡复员军人发给生产资助金。1956—1957年,出现回乡复员军人流入城市的现象,仅1957年第一季度,从外地或农村流入城市的94人,其中鸡西市农村的25人。市复员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加强思想教育,60%劝归返籍,其余安排到矿区做临时工作。
  三、退伍义务兵安置
  1958年10月—1959年初,义务兵开始退伍。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至1967年,全市安置退伍兵978人。其中,安置在城市851人,回农村123人,复学4人。1968年以后,从农村入伍的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可由其父母居住地接收安置;服役8年以上,在服役期间与城镇职工结婚,退伍后要求到配偶所在地安置的,可以安置。照顾了服役多年的老兵,解决少数农村退伍军人的实际困难。1968—1974年,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2828人。其中,复工复职760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812人,回乡参加生产930人。
  1983年,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安置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授予先进荣誉称号,超期服役的城镇义务兵,尽力满足个人要求,予以优先安置;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被除名、判刑的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个人无正当理由坚决退伍或被作为中途处理退伍者,服役不满1年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超过1年的酌情安置。打破了不论表现好坏、服役年限长短一律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做法。
  1984年,对“军地两用人才”实行推荐安置。到1985年底,先后建立市、县、乡3级“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27个,为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提供人才信息。2年推荐133人。其中,企事业单位录用118人,乡镇企业录用15人。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79年,国家决定将军队退休干部(后又增加离休干部)交地方管理,由民政部门安置。1980年,市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当年,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给鸡西市下达5名安置任务(1981年减为4名)。1981年12月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共同拨款为军队退休干部建房240平方米。1984年,调整鸡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副市长陈玉德兼任组长,副秘书长任振民、民政局长薛有臣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计委、劳动局等14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5年9月,成立鸡西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和军队老干部活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