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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孤老残、困难户救济

第二节 城镇孤老残、困难户救济


  1951年12月19日,县政府发出义务募集救济款、物的指示,仅半个月时间,工商界和农村捐款196281元(东北流通券),粮食28700公斤,临时救济城镇贫民中孤老残和特殊困难户。1952年,县政府给社会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76户)168人定期救济;给城镇家庭人口多、收入少或无固定收入的(200户)1750人临时救济。1953—1955年,定期和临时救济对象中增加破产的商贩、被取缔的以封建迷信为业者以及因主要劳动力犯罪家庭无经济收入的家属。3年救济1387人,占城市总人口的0.23%。
  1958年,城镇救济执行“救济与安置生产相结合”的方针,组织救济户参加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增加收入,救济款比上年节约1.3万元。1960—1961年,市人委给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对已参加社会福利生产仍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1965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城市就业渠道增多,但救济户有增无减。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市救济工作仍进行。1973年,救济户比上年减少(50户)195人。1977年,对救济户重新复查确认,调整救济标准。救济费支出比上年减少116020元。1980年,市民政局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城镇救济对象发给副食补贴及调整救济标准》的通知,下发冬季救济款、物。1981—1983年,城镇救济对象减少。1984年,实行城市救济费一次性投放改革试点,有226户救济对象脱贫。1985年,市民政局推广梨树区民政科将1年的救济费一次性发给救济对象,扶持其个体经营和创办“双福”经济实体的经验,安置救济对象123人。同年救济对象减少(95户)222人,救济费节约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