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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退职老弱残救济

第三节 退职老弱残救济


  1961年11月起,在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精简职工中,产生新的社会救济对象。1965年,市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收符合救济条件的退职老弱残职工110人。除按月工资40%发给救济费外,还对无劳动能力和无其它生活收入的(38户)181人补助1029元,每人平均7—8元。1972年5月,市民政局恢复后又重新作出规定,清理停发89人的40%救济费,占总数的35%。1983年5月,市民政局按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通知精神,给40%救济对象审查补办手续。1985年,市民政局为338名城乡退职老职工发救济款1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