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救济
第四节 农村救济
1946—1951年,县政府对农村老弱残幼、无劳力或劳力少的农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口粮和救济款。1952年4月,县政府为230户困难户发皮粮26400公斤,解决特困户度过饥荒。
1957年,鸡西市遭受特大水灾,农村救济户增加。市人委及时下拨救济款57231元,救济重灾队的(282户)847人。
1959年,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村困难户增加到(588户)2845人。市人委除发放救济款外,还救济棉衣860件、帽子192顶。1960年,农村执行“六十条”,生活困难的救济户由生产队给予补助工分。1961—1963年,农业生产多灾并发,生活困难的救济户猛增到(6500户)9035人,救济费高达117664元。
1977年,农村困难户以生产队补助工分为主。全市521户中只救济(366户)1871人,补助工分286950分,占农村困难户的70%,还有1/3的贫困户得不到救济。
1979年,农村救济工作开始转向扶贫、扶优、治穷致富的轨道。至1985年末,救济扶持(3124户)8638人,补助工分355870分,下拨救济费485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