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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登记机关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登记机关


  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婚姻暂行条例》(草案),鸡宁县政府贯彻这一法规,实行婚姻自由和1夫1妻制,但仍未作出婚姻当事人须向政府登记的法律约束。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政府为了保障《婚姻法》的彻底实施,防止发生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6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区(乡)人民政府登记”的规定,在全县11个区、4个街设立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手续,向婚姻当事人宣传《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开展节俭办婚事的宣传教育,做好婚姻登记统计,整理和保管婚姻档案等任务。8月,对婚姻登记状况进行调查,发现916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中,童养媳结婚的58对、买卖婚姻219对、早婚427对、自愿结婚的212对,合法婚姻仅占23.1%。9月,县委、县政府发出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各婚姻登记机关采取逐户摸底、群众举报、宣传教育等形式,打击破坏《婚姻法》的不法分子,严肃处理违法婚姻。1953年3月23日,县委决定,四五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到1956年,先后5次下发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知,通过宣传教育,婚姻登记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根据1955年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全县4个镇、26个乡均设结婚登记机关,并备置结婚、离婚证书,加强婚姻登记中的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制度。
  1957年建市后,在鸡冠、恒山、滴道、梨树、麻山区和下辖10个乡办理登记。1958年,全市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改由公社办理登记。1960—1962年,登记机关缩减为5个区和5个人民公社。1963年,又增加到10个农村公社和6个城市公社。从1964年起,行政区划变更,登记机关仍设在区、乡(公社)政府。为方便群众办理结(离)婚登记手续,根据1980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自1983年起,登记机关改设城镇在29个街道办事处、农村在10个乡由民政助理员(后改为婚姻登记员)代表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和填发结(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