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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婚、离(复)婚登记

第二节 结婚、离(复)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结婚的,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双方都要达到法定婚龄。5060年代平均每年登记结婚的有4000—5000对;70年代上升到6000对;80年代初,申请结婚人数大幅度增长,仅1983—1984年,2年间申请结婚的达18892对,其中准予登记结婚的15500对。新《婚姻法》实施后,省民政厅于1981年12月29日发出通知,全省统一出具结(离)婚证明信内容,强调坚持依法办事,防止草率结婚、轻率离婚。必须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血缘关系等6项内容,便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全市的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执行省民政厅通知精神,加强婚姻登记工作。
  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按照1983年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和省政府于同年10月15日发出通知的精神,按地理、交通情况,鸡西市不设立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鸡西市居民办理涉外婚姻需由牡丹江市民政局代办审批手续和填发结婚证书。
  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经调解无效者,登记机关准予离婚。1978—1984年间,鸡西市登记机关共受理申请离婚的7030对。其中,准予登记离婚的1789对;经调解不离的3723对,因子女、财产等纠纷调解未达到协议转法院处理的1518对。因封建旧习俗、旧思想的影响(妻子不生育或不生男孩,包办买卖婚姻,双方互相怀疑作风不正派)而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19.3%;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牢固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发生矛盾而离婚的占41.2%;因家庭经济问题而离婚的占11.7%;因性格兴趣爱好不同而离婚的占4.8%;因第三者插足而离婚的占18%;因重婚、生理机能欠缺或一方违法犯罪而离婚的占5%。
  三、复婚登记
  复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全市平均每年进行复婚登记的占结婚登记总人数的6%。1985年,申请登记准予结婚的有8590对,登记离婚的390对,复婚的78对,占9.1%,调解不离的32对,申请复婚未予登记的103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