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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晚婚

第三节 晚婚


  1980年9月1日,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在宣传和实施登记过程中,增加了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内容。但执行中有的登记机关硬性规定,城镇男达到25周岁、女23周岁方可登记(法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计划生育部门规定不到晚婚年龄须预交晚育抵押金,使一些人不敢履行登记手续,致使出现结婚不登记或先结婚后登记等现象。市民政局及时纠正了不符合《婚姻法》的硬性规定,对虽未达到晚婚年龄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过动员后仍坚持申请结婚的,给予登记。1981年,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召开婚事新办经验交流会,倡议全市人民积极响应文明节俭办婚事和晚婚晚育的号召,引导青年做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的模范。市、区、乡民政部门与各群团组织、乡村、厂矿配合,先后举办200次集体婚礼,喜结良缘近千对。仅1982年1月,共青团组织就为794对青年举行文明、节俭、热闹的新式婚礼,旅行结婚也为更多青年所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