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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族政策

第五节 民族政策


  一、实现民族平等
  沦陷时期,少数民族遭受歧视、压迫。满族、回族的一些人改名换姓,隐瞒民族成份;朝鲜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员的地位,也未得到承认。新中国成立后,满族、回族的许多人恢复或公开自已的民族身份,人民政府也确认了朝鲜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以平等地位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充分享受了民族平等权利,在市、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中,都有自已的代表或委员。
  在市第八、九两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共有满族、朝鲜族、回族、蒙古族少数民族代表54人(次),其中常委5人(次)。在省第六、七两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共有鸡西市少数民族代表7人(满族、朝鲜族、回族、壮族)。在全国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有鸡西市朝鲜族代表1人。
  政协鸡西市1—6届委员中有朝鲜、满、回、蒙古、侗、达斡尔、维吾尔、锡伯等8个少数民族委员115人(次),其中常委19人(次)。
  二、增进民族团结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团结日益巩固和发展,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因“左”倾错误给一些少数民族干部、群众造成的冤假错案均予以平反,为被错打成“右派分子”的少数民族干部52人改正,为在“文化大革命”中蒙受不白之冤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44人平反。1984年2月,召开全市首届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表彰28个先进集体和126名先进人物。
  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新中国成立后,鸡西县各级党政组织坚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政策,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出身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据1985年底统计,全市有少数民族干部1684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6.4%。其中,朝鲜族788人、满族701人、回族138人,还有蒙古、锡伯、达斡尔、壮、土家、苗、彝等少数民族的干部。少数民族干部中,副市级1人、县团级46人、科级323人;国家机关、政党、群众团体干部275人;企业和经济实体干部628人;文教卫生部门干部781人。
  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
  1957年,全市各级政府重视和坚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对朝鲜族聚居的农村重点投资,实施水利建设,兴办乡镇企业优先贷款,实行减缓免优惠政策。每年国家拨专款,无偿补助或有偿投资,扶持朝鲜族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朝鲜族中小学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1982年,拨款20万元建900平方米馆舍,成立市朝鲜族文化馆。市政府拨专款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和文艺会演。
  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供应 50年代开始,先后兴办全民所有制的回民副食品商店、回民糕点和肉食车间、清真饭店和朝鲜族冷面店、民族商店等,基本上满足供应清真食品、服装、生活日用品等少数民族所需的特殊商品。粮食部门也按有关规定保证供给城市朝鲜族居民的大米和回族传统节日所需的面、油。
  阿訇专事屠宰牛羊食用经阿訇屠宰的牛、羊肉,是回族人民的重要饮食习惯。为此,50年代3座清真寺建立后,就安排阿訇住寺,保障了阿訇宰牲的“一把刀”权利。1956年又将鸡冠区的阿訇张锡耀,按全民所有制工人安排到市食品公司肉联厂回族肉食车间,专事屠宰牛羊,供应全市回民副食店和清真饭店。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俗根据国家规定,尊重回族等10个禁猪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丧葬习俗,允许实行土葬。50年代末,经市人委批准,在鸡冠、恒山、滴道、麻山区和城子河办事处划定回民公墓,保障回族的丧葬习俗需要。
  照顾生育的政策 1980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朝鲜族、回族、蒙古族和居住农村的满族等单一民族家庭实行生育2胎(但要有计划地优生)的政策,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
  发放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回族全民、集体职工和临时工、季节工,中午不能回家用饭的,凡有条件的都要发给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六、民族事务工作机构
  1957年,市人委在民政局设民族宗教事务科,具体实施民族平等团结、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宗教事务科被撤销,由市委统战部代管。1978年成立市民族事务处,归市民政局领导。1980年撤销民族事务处,组建民族事务委员会,成为市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编制3人。1982年增至5人,1984年增至9人,以适应民族事务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