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县建置鸡西市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县建置鸡西市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县建置鸡西市的决定
(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41次会议通过)
〔56〕国议字第97号
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鸡西县设置鸡西市的请示,并决定:
撤销鸡西县设置鸡西市。该市的行政区域为:原鸡西县的鸡西、恒山、滴道三个镇和红星、丰乐、城子河、梁家街、兰岭、柳毛、胜利七个乡;穆棱县的梨树镇、林口县的麻山、西大坡二个乡和奎山乡的太平村。市人民委员会驻鸡西镇。原属鸡西县的银峰、得胜、鸡林、前进、永安、永和、金城、新城、下亮子、综合、友好、兴隆、哈达等14个乡和平阳镇划给密山县,兴农、安平河、哈达砬子等三个乡划给勃利县,团山子、大通沟等二个乡划给林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