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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征用

第四节 土地征用


  大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1960年到1985年共征用可耕地21.2万亩。建设占地征用是按照城市规划和工业建设规划,实行先批后用的原则。油田建设的油井、水井、油气集输管线、储油库、联合泵站等工程位置的选定,在保证合理集输的前提下,尽量占用盐碱地、荒地,不占或少占可耕地和草原。楼房建设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尽量不占和少占耕地。在建设楼房时采用低洼地填土,如人大政协楼、金融大楼、供电公司和采油一厂办公楼、红岗区医院等,都是建在沼泽地里。
  城市规划部门,严格掌握各项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建房密度,不滥占土地。规划区内的一切设施,都按国家规划条例进行建设,并监督实施。
  大庆油田开发建设初期,油田和矿区建设用地是用哪里占哪里,用多少占多少,当时在油田基建处内设专人给被占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主导思想是“地下采油,地上养牛,牛油并举”。后来由于油田地面设施较多,井排间空地越来越少,油田与牧场、农村生产队间的用地矛盾日趋突出。1963年 5月15日红色草原农垦局和松辽石油勘探局联合向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打了正式报告,省人委党组于1963年6月8日召开的第92次会议专题研究了这个问题,并做出决定:将在萨尔图和喇嘛甸两个油田地面上的红色草原农垦局所属 6个牧场和三发人民公社两个生产大队,全部或部分迁出油田,并要求在1963年到1967年内全部迁完。为适应工作需要,1963年 8月在会战指挥部生活基地管理处内设土地组,负责动迁和征地工作。到1966年,红色草原农垦局的星火牛场、东风牛场、红卫星猪场、五星羊场、工农团结牛场、丰收羊场和三发公社的南岗、铁东、幸福、五一、三永 5个大队的22个生产队全部迁完。被动迁单位的每亩耕地付给了20元的土地补偿费,房屋按“原质原量新造价”的原则,在异地建了新房,对生产队的树木适当付了补偿费。
  1965年初,市内的石油、石油化工及市政等各项建设用地开始由特区政府审批。动迁单位原使用的土地,凡油田等各项建设尚未占用的耕地和草原,由特区农业主管部门分配给各企业家属、市政有关部门及中直、省直驻大庆单位耕种和采草、放牧。建设占用时,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原使用部门的地上附着物适当补助,不付土地补偿费。占用农民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成立政企合一的特区政府和大庆市期间,各项建设用地是经市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农业用地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1983年12月,大庆市政府和大庆石油管理局分设,在市政府序列内设置了土地管理局,同时在市辖的各区、乡设了专职土地管理组织和人员,市内一切城乡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一支笔”批地,土地管理工作从此由分散管理改为统一管理。1985年10月以前。石油管理局在外市、县进行油田勘探和开发建设的用地,亦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石油管理局到当地政府办理用地申请手续。
  为了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1984年制定了《大庆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985年在过去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了《大庆市建设用地各类补偿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走向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管理阶段。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提出占用土地规划总图,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资料向土地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部门审核,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根据黑政发(1984)42号文件精神,又规定工程施工和办理征用手续可以同时进行,但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