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大庆市工商物价管理局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时,设 1人兼管。1980年11月成立合同管理科,有管理人员3人。1984年4月18日,市政府批准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大庆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7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各工商企业分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到1985年底全市有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27个,小组374个,配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976人。
1979年到1982年 6月,根据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0年 5月15日颁发的《关于工商、农商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开展了农商、工商、商商方面的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7月1日国家《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开展了购销、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加工、货物运输、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合同管理。当年签约合同1499份,金额达3590.3万元。鉴证1308份,金额为2886.8万元。
1983年,大庆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通知》,规定各类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管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了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全年鉴证的各种经济合同3462份,签约金额达3039万元。
1980年到1985年由大庆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节仲裁合同纠纷57起,纠纷金额 205万元。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先后确认无效合同33起,金额达 2755.9万元。查处违法合同6起,金额71.9万元。如1983年大庆市果品公司与山西省稷山县果品公司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引起纠纷,市工商局合同科受理了两公司的苹果购销合同纠纷案。经调查核实,大庆市果品公司购买稷山县果品公司国光、红玉、金元帅等 5个品种的苹果。交货地点:候马转运站;验收方法:大庆市果品公司到稷山县果品公司验收,分批分期发货。在发货过程中,大庆市果品公司发现等级质量、包装都很差,拒付货款,稷山县果品公司派人同大庆市果品公司协商,没有达成协议,供货方提出起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如下:
一、供货方苹果虽然部分质量较差,但是购货方已去产地验收,决定由购货方按货单原发货票数量、等级、价格1次把款付清。
二、销货方代发的苹果,因有黑星病和吃心虫,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损失由销货方全部负责。(见表41)
大庆市1980~1985年经济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