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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政策

第二节 物价政策



  一、物价变化

  大庆制定价格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产品成本,在调整价格时采取物价调整服从物价稳定的原则,在物价管理上采取高度集中分级管理制度。
  为减少中心区和边远地区职工支出不平衡的矛盾,1960年安达市政府批准撤销原安达县规定的城乡差价和里程差价,实行同一商品全市一价政策。
  1960年 6月,市场物价管理局批准萨尔图区市场物价管理科有审批外进水果、水产品、烟酒罐头及其它副食品的价格权。
  1961年 8月,大庆根据国家决定,将职工生活必需品中的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等18类商品销售价和收费标准稳定在当时牌价的基础上。
  1961年初,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部分糕点、糖果、饭菜、名酒等商品实行高价政策。高价商品价格比平价商品价格高出 3倍多。1962年又增加了高价自行车、钟表、瓶酒、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
  1965年,对部分地方工业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967年8月 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同年10月20日,大庆根据国家决定冻结了所有商品价格。安排和审批蔬菜商品的开行价格、旺季价格、尾期回升价格,每天执行价格由市商业局负责。
  1969年,大庆地方轻工业品、铁木农具和手工业品价格适当上调,同时提高了地产中药材的收购价;调整了生产资料和农药的调拨作价办法;降低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学试剂价格,降低幅度在8%至32%之间。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印了大庆地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表。
  1971年,调整了汽车、胶车、马车运价。
  1972年8月,调整了医药收费标准,其中上调品种5个,平均价由17.10元调为21.90元,上调幅度为28.1%。下调品种5个,平均价由18.20元降为13.10元,下调幅度为 28.1%;补充了18种收费新标准,还调整了鸭、鹅收购价格;修改了石油企业内部物资调拨价格。
  1973年,根据国家对物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调高了羊皮、淡水鱼、海产品、茶叶、马、牛、羊和羊毛价格,降低了西药、农药价格。
  1974年,物价部门会同商业局制定了商业系统老产品、残次变质商品削价处理权限。规定市三级站1个品种1次削价损失金额在500元以内,独立核算商店在100元以内,分销店在50元以内的有削价处理权,超过者需逐级上报。同年分别与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安达等市、县价格衔接后,结合大庆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了非商品收费价格和蔬菜规格质量标准。1975年初又将上述价格和质量标准编印成册,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1975年,在饮食业中全面贯彻了黑龙江省规定的饮食业主副食质量标准和计价公式,统一了全市饮食品价格。
  1976年,制定了大庆地区肉制品作价办法。1977年将此办法连同食品价格编印成册,下发各单位执行。
  1979年6月开始,对海产品实行平议结合的价格政策。同年9月,为了促进和支持城郊居民养鱼,鼓励生产单位向城市运销鲜、活鱼,大庆实行按捕鱼量的 50%作为国家收购部分,余下的50%作为自销。11月6日,根据规定对野生动物肉实行了议购议销价格,按收购价格加各项直接费用和5%的利润制定销售价格。
  1980年3月,根据国家规定对粮食和植物油实行了议购议销。8月,将家禽按三类商品管理。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同时开放菜牛、菜羊、家禽市场,实行自由交易。国营企业在实行平价供应的同时也实行了牛肉、羊肉、家禽的议购议销。
  1981年 7月,国营企业实行多种价格形式,多渠道进货,零售企业可以自行到外市、县采购商品自行出售。 8月,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大庆市对部分重工业品价格试行了浮动。允许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同时经销生产资料商品,商业经销的生产资料执行物资门市部现行的零售价格。12月,市 4个贸易货栈试行黑龙江省定的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平抑价格、活跃市场和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三者利益的原则下,按质论价,薄利多销,有赔有赚,统算利润掌握在2%至3%。
  1982年2月15日,庆政发125号文件规定:“家禽、水产品、豆制品、家俱、个体修理、非机动车运输收费实行议价购销和双方协商定价”。
  1983年1月,大庆市将165种小商品作价权放给工商企业,实行协商订价,以适应小商品的复杂、多变的产销情况,便于企业灵活及时地调整价格,促进小商品生产。
  1983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价方针和价格政策又有新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由国家定价。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销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工业品种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在继续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下,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减少中央管理的价格目录,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在保证国家统一定价占优势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实行议购议销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和范围。同年开放了禽蛋价格,国家给每个职工补贴5元。同时将水果、菜羊、家禽、水产品由二类变为三类管理。实行随行就市,议购议销。同年11月,改革了中药作价办法,改变原全省一价为按合理的流转路线加流通费用的计价办法,实行分级管理。黑龙江省还规定对饮食业实行价格管理新办法。省管综合毛利率、分类毛利率和企业分级标准;市管企业定级和大众化主食馒头、水饺、大米饭及带有代表性的纯肉制品、菜价格,共管15种。其余品种全部放开,实行企业自行定价,随行就市,但综合毛利率不得突破省定幅度。
  1984年5月 10日,大庆市下放第二批三类小商品价格9类389种,实行市场调节,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同年试行了啤酒、日用工业品的城乡差价和里程差价,改变了全市统一价格的局面。6月同商业局共同规定, 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多档次批发价格和批发优惠价格;对常年生产、季度销售和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实行季节差价;零售企业库存积压的冷背呆滞商品和残损变质商品,允许企业自行降价处理;零售企业自行采购和加工的商品,可按主管公司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出售,不再报主管公司审批。其中高档的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风扇、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等,凡是当地批发部门有牌价的,一律按规定的牌价执行。没有牌价的,按主管公司规定的作价办法,可自行定价,报主管公司审批后执行。部分商品试行花色差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零售企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超过20%。
  对部分商品试行批量优惠价格。零售企业对国家和省管价格以外的省内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市管理的品种外,其余品种全部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允许高来高走、低来低出。零售价一般按高于产地零售价的 10%的幅度定价。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商品,按主管公司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零售企业改装和分装的商品,允许加合理的包装费。现行的城乡同价的商品、农副产品,大同区各批发站可按照实际里程运杂费制定城乡差价。供销社经营的农用物资和建材商品价格,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价,但最高不得超过计划的 20%。乡镇企业对计划外的产品,或统管目录以外的产品,试行供需双方协商订价。同时实行产品等级差价政策。1984年11月,对糕点作价办法进行了改革,由成本作价法改为规定分类毛利率自行作价法。规定分类毛利率为:一类加40%,二类加35%,三类加30%。

  二、价格调整

  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可分为两个时期。1956年以前为逐年调高期。在6年中有5种主要粮食的收购价提高了49.2%。1957年到1984年为断续调整期。在这28年中。农副产品进行过5次大幅度的全面上调。第一次调整始于1958年,提价幅度为 31.3%,同时逐步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第二次调整始于1963年,这一年粮煤全部提价,国家除给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外,每人每月发给粮煤补贴款0.77元;第三次调整始于1966年8月,分别将大豆、小麦、谷子、玉米、高梁5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比1965年平均提高24.3%,销价提高25%。粮价提高后,为使广大职工群众不因提高粮价而影响生活水平,国家给每人每月发给粮煤补贴款0.44元,全市每月补贴金额28万元;第四次调整始于1979年,大庆将大豆等5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平均提高18.8%;25种小杂粮、小杂豆的统购价格平均提高 24.7%。为使城市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粮食的销售价格不动,对返往农村的返销粮、种子粮、饲料粮、周转粮、兑换粮、奖售粮、过头粮退库实行购销同价:第五次调整始于1981年11月,大庆市将大豆收购价格提高 50%,同时取消征购基数和超购加价办法。对供应给城镇居民的菜豆,销售价格不动,国家卖出1斤大豆补贴0.17元。
  副食品(不含蔬菜)的价格政策和价格调整频率同农产品基本相同。1979年以前为逐步调高时期。1965年为副食品价格整顿时期,高价品种退出,实行平价供应,平价偏高的蛋、粉条、粉面子等副食品价格作了下调。对牛肉、羊肉等价格偏低的副食品价格进行上调,调整幅度在11%至15%左右。1968年进入冻结物价时期,所有商品价格都维持原价不变。1973年开始全面上调,一等生猪收购价每斤由0.52元提高到0.55元,并新定特等生猪收购价为 0.585元,等于生猪价格提高了12.5%。一等活鸡收购价格每斤由0.46元提高到0.53元,提高幅度为15.2%。湿粉面子收购价每斤由0.22元提高到0.24元,提高幅度为9%。1979年11月 1日起,提高了肉、蛋、禽、水产品、菜、糕点、熟食制品、土豆制品及上述品种的连产品价格,调价幅度在10%至50%。如一等猪肉零售价格每斤由0.95元提高到1.18元,提高幅度为 24.2%;混等去皮去骨牛肉每斤由0.72元提高到0.95元,提高幅度为31.9%。8种主要副食品调价后,国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款5.00元。1977年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大庆将全部副食品价格逐年放开。蔬菜价格,市只管总水平和18种主要蔬菜的品种价格水平,具体执行价格由蔬菜公司自行安排。大庆市安排蔬菜价格的原则是,在有利于调动农民种菜积极性的前提下,保证菜农收益略高于粮农,同时低于城市职工的平均收入。对每个时期的具体价格要求同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保持平衡。
  轻工业品价格调整分为三个时期。1960年前为逐步调整期。1961年至1964年为高价政策期。在此期间,大庆对糕点、糖果、名酒、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敞开供应。1965年以后为逐步下调期。先后多次降低了化肥、农药、棉纱、棉布、棉织帆布、丝绸布、塑料鞋、化纤织品、化工产品、收音机、电视机、手表、怀表、白酒、西药等日用商品价格。
  1981年调高了铁、木制小农具价格148种,缸和瓷具 36种,提价幅度在10%至35%。制定了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收取标准(小学每人每学期1.50元,中学2.50元)。制定了宾馆、饭店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重审了医疗收费标准,市级医疗单位挂号费由0.05元调到0.10元,区级以下医疗单位挂号费0.05元。同时提高了X光照象的收费标准。
  1981年11月,调低了涤棉布零售价格,平均每市尺降价 0.271元。同时提高了甲、乙、丙级烟的价格和酒的价格。其中甲级烟每盒提价0.19元,乙级烟提价 0.07元,丙级烟提价0.018元,丁级烟不提价;名酒每瓶(斤)提价1.00元至1.20元,优质酒提价0.50元至0.70元,普通瓶酒提价0.10元至0.20元,散装白酒提价0.05元。共计调整了834个品种。
  1982年,大麦的收购价格每市斤由0.17元调整为0.20元,零售价为0.20元,经营费由国家补贴。外进粉丝实行议价销售,每市斤由原价0.80元变为1.65元至1.85元。木耳实行议价购销,年节为平价凭本供应。对羊毛、兔毛、烤烟、中药、废旧钢材、杂铜的价格进行了上调,幅度在20%至45%,调价品种达176个。同时提高了原煤、生铁、红砖、砂石、水泥、玻璃等148种产品价格,提价幅度为5%至33%。提价品种达148种。
  1983年,提高了棉纺织品、棉花、苏打粉、火柴、木材、木制品、钢材(地方产)、煤及焦炭、乳胶布、无碱玻璃纤维带、纯碱、烧碱、明矾、矿石、磷肥等商品价格,降低了黑白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缝纫机、化纤布及西药、卷烟、白酒等商品价格。调整幅度在 5%至30%,调整品种5436个。
  1984年,对红砖、印刷费、废旧有色金属收购价、水电费、存车费、红肠价格等进行上调,调价幅度为7%至24%,对白瓜子收购价进行下调,幅度为10%。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大庆市城乡市场活跃,社会商品购买力大幅度增长,市场物价稳中有升有降,物价总指数与1984年同期相比上升4.5%。
  
大庆市1980~1985年物价指数情况统计表
  表49


  上表说明,5年来大庆地区零售物价上涨了17.74%,平均每年递增 3.6%。影响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供求关系影响物价上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变化。对一些营养较高的食品增加了需求量,供不应求,影响了商品价格的稳定。同时,部分农副产品价格逐步放开,使一些农产品在开行前后上市量大,高价出售期延长;二是受自然灾害影响使价格上涨。如1985年受风灾和水灾影响,苹果产量减少,地产价格上涨,使大庆市苹果零售价格随着上涨;三是对地区差价不合理现象调整后,零售商品价格上涨;四是由于原料价格上涨,影响到零售商品价格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