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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销售

第三节 销售


  大庆石油化工企业各厂生产的各类石油产品、化肥产品、化纤产品一直由国家按计划包销。企业在组织产品销售过程中,主要按国家计划同用户签订供货合同,并组织产品外运出厂。销售价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格,企业无权自行销售和自行确定产品价格。从1984年开始,按国家有关规定,厂方有权销售超产产品的70%,并要保证价格合理,不能违反销售政策。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优质产品一览表
  表58


  注:国优产品均为银质奖

  从1963年到1985年,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累计外运销售石油、化工产品89种。出厂装车最多的年份是1970年,达15168车,平均日装车288.1辆。销售量为4334122吨,平均每日销售11874.3吨。产品销往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共计2473个用户。从1965年开始出口。
  出口的产品有: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液体石蜡、石蜡、石油焦、甲苯、二甲苯9大类产品。这些产品经销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 13个国家,以及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
  林源炼油厂生产的石油产品11种(70号汽油、0号柴油、—10号轻柴油、—20号轻柴油、—35号轻柴油、重柴油、石脑油、溶剂油、 300号液体石蜡、石油液化气、重油),除石脑油出口日本外,其余产品均在国内销售,以东北为主。
  该厂产品的销售量随生产发展不断增加。1973年投产初期只销售 4种产品(60号汽油、0号柴油、—10号柴油、重油),年计划销售量为30万吨。到1984年,销售品种增加到 11种,销售量达 80万吨,平均每天产品出厂2140吨,其中98%靠铁路运输。1973年到1984年底,完成国家调拨的石油产品商品量为7515159吨,完成销售计划的110%。
  产品国内销售主要依据经济合同进行。从1984年起,由厂和用户直接签订合同。出口石脑油、石油液化气不签定合同,按照分配计划销售。
  黑龙江石油化工试验厂,从1963年到1985年,共为市场提供石油、煤油、柴油222.49万吨,综合商品率为84.19%;销售的石油化工产品有汽油、灯用煤油、柴油、石油沥青、石油液化汽、石脑油等17种,其中石脑油从1983年开始销往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