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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监察

第四节 财政监察


  大庆市的财政监察工作,1984年前,主要是结合经常性的财务工作进行,其中也进行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
  1961年12月,大庆开展了“五清一建”,其中就有清固定资产、清财务资金两项工作。共清理在途料11080万元,清理内部帐款1080万元,清理石油部系统款1824万元,清理1958~1960年旧帐150多万元,收回料款485万元,提前6天超额500万元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1972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翻阅帐本4500多本,清理多余积压物资3900多万元,处理利用的达2200多万元。
  1978年1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清产核资的指示精神,大庆进行了第三次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在石油部的指导下,经过4个多月的工作,清查固定资产帐347027万元,器材帐56647万元,核实了大庆全部流动资金63806万元。清理在途料4909万元,清理后减少3320万元(以上三次清查详见《经济综合管理》篇的《物资管理章》)。
  1985年,大庆市财政局成立监察科后,当年正式开展了财政监察业务。
  1985年,为了认真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全市先后组织了3次财务大检查和1次控购纪律检查。从1985年9月开始,又开展了全面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偷漏税款 2356.5万元,查出财务违纪金额521.9万元,收缴罚没款58万元。查出违犯物价行为和案件223起,罚没款16.2万元,查出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金额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