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种·税目·税率 一、工商税
工商税主要来自原油、炼油产品、电力三大税源。
原油生产是工商税第一大税源。1968年,国家开始征收原油税,税率为5%。1971年试行行业税,原油税率定为30%。1972年又恢复到5%。1982年7月1日调整税率后,原油税率为12%。1984年10月1日,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油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15%。对天然气仍按5%的税率征收。石油管输税率由原来的3%变为15%,由油田统一核算的仍按3%税率征收。
炼油产品是工商税第二大税源。主要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黑龙江石油化工试验厂、林源炼油厂3个单位征收。
大庆市1965~1985年工商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表115
单位:万元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1965年到1985年共征收产品工商税284692.8万元,占炼油和化工产品工商税总额的93%,占大庆工商税总额的26%。
黑龙江石油化工试验厂,1965年到1985年共缴纳产品工商税5830万元。
林源炼油厂,1979年投产到1985年共缴纳炼油产品工商税15493.6万元。
电力工业是第三大税源。1976年到1985年共缴纳工商税 19650.8万元,占全市同期工商税总额的2.3%。新华电厂、龙凤热电厂按发电环节的3.4元/千度定额税率征收。
二、工商所得税
农村乡镇企业和石油企业家属管理站所办企业,均按对城市和县属镇企业规定的 20%税率征收。
大庆市1965~1985年工商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表116
单位:万元
续
三、地方税
(一)屠宰税
自1965年开始征收,到1985年末,全市共征收屠宰税158.8万元。
(二)城市房地产税
1965年到1973年,全市共征收城市房地产税207万元。1973年后税制改革,停征此税。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按照规定凡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职工、农民自行车牌照税继续征收。
198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摩托车牌照税。三轮摩托车每年每台征收48元,二轮摩托车每台32元,轻便摩托车每台12元。
1965年到1985年,全市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16万元。其中1983年到1985年征收摩托车牌照税0.8万元。
(四)集市交易税
1983年 4月,对农贸市场和其它商亭经营的农副产品、钢木制家具、轻工产品等开始征税。1984年进一步明确对在集市上有证经营的蔬菜、水果、水产品、中药材、鲜蛋等按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无证按5%征收。对粮食按3%征收,对临时经营轻工产品按8%征收。
(五)个体工商税
1983年 9月开始,对个体商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办法。对其它工商业户按照营业定额征收。对残疾人员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从事商业经营而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定期减免税收。对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2年征收个体工商税18万元,1983年征收39.4万元,1984年征收86.7万元,1985年征收4.2万元,4年共征收148.3万元。
(六)牲畜交易税
1965年,大庆地区只有 3个公社,牲畜交易很少,几乎是无税可收。随着农村区域的扩大,牲畜交易的增多,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的规定,从1983年 1月开始正式征收牲畜交易税。1965年到1985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7.9万元,其中1985年征收3.7万元。
(七)文化娱乐税
主要是对电影、话剧、杂技等文化娱乐部门征税。1965年和1966年共征收 0.6万元,1967年起停征。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始征收。它以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乡滇企业、各农牧分场所属企业以及设在乡、村、农牧场各分场的个体工商业和集市,按1%的税率征收;其它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均按7%的税率征收。
1985年全市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8765.9万元。
四、特种税
(一)烧油特别税
烧油特别税从1982年7月1日试行。原油、重油凡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做燃料烧用的,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
财政部(1982)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大庆油田原油每吨征税 70元,落地原油每吨征税35元,重油每吨征税70元”。烧油特别税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市内代收代交税款的供油单位有 4家。大庆石油管理局由市税务局征管;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由龙凤区税务分局征管;黑龙江石油化工试验厂由让胡路区税务分局征管;林源炼油厂由红岗区税务分局征管。均定为按日缴纳税款。
1982年7月1日到1985年末,共征烧油特别税64624.2万元。
(二)建筑税
建筑税是国家为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规模而颁布的新税种。1983年10月1日到年末按工程进度计征。建筑税的税率为10%,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在建设银行开户的由建设银行代征,在其它银行开户的由税务机关征收。
1983年全市征收建筑税1万元,1984年征收488.7万元,1985年征收1240.2万元。
(三)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中颁布的新税种。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一定限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全市176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外)中,有100户奖金发放额达到奖金税起征点,为应缴奖金税的单位。其中工业12户,商业76户,其它12户。全年发放奖金额为7947万元,应纳奖金税121.67万元。截止1985年5月,已有90户缴纳奖金税,入库金额103.9万元。据统计,以正常渠道的奖金来源发放的奖金约占奖金总额的87%,占用流动资金发放的奖金占奖金总额的5.8%,进入成本的奖金占奖金总额的7.2%。1985年征收奖金税209.4万元。
五、国营企业利改税
利改税就是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石油部对大庆石油管理局1983年利改税有关数据核定,所得税按 55%税率执行。凡纳入石油管理局统一核算的,以石油管理局为纳税单位。核定的留利水平为实现利润的1.2%。
在核定的留利中,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3项总计为留利的 5%;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为留利的95%。
1982年以前,大庆石油管理局每年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1983年实行利改税,当年实现利润 313051.3万元。按大中型企业55%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新增税,计172178.2万元。定额上缴财政136133.6万元后,实际留利4739.5万元。
对企业划定的标准。按照1982年数据,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 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或5万元的为小型企业。黑政发(1983)86号文件第三条划定小型企业的标准是:1982年实现的利润在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下,商业、零售企业(独立核算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1982年实现利润在5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小型企业。大庆利改税办公室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全市共有60户企业为利改税单位。
(一)小型企业(包括商业零售)32户,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大中型企业(包括商业企业)25户,执行55%比例税率,1户执行35%比例税率。
(三)饮食服务企业以市饮食服务公司为纳税单位,实行统负盈亏。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新华书店以市新华书店为纳税单位,实行统负盈亏。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书店,执行国家规定的35%的比例税率。
在全市104户企业中,实行利改税的企业60户,占全部企业的57.7%。其中,中央直属企业2户,省直企业5户,市直企业53户。
全市国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于1983年7月1日至7月15日对6月份的税金正常计征入库。对1983年1月至5月份的国营企业所得税,8月 10日已全部交纳入库。1983年国营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总计172821.6万元。
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国营企业计26户,其中中直企业2户,省直企业4户,市直企业20户。
1984年10月 1日开始,第二步利改税。对企业划分标准进一步放宽,主要是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 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均为小型零售企业。物资企业、文教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对照小型工交企业和小型商业零售企业进行划分。全市共有大中型企业计29户。其中,中央直属的有大庆石油管理局、石油化工总厂、烟草公司 3户;省直企业有汽车配件公司、黑龙江石油化工试验厂 2户;省直属医药企业有医药站、化学玻璃制品站2户;市直属工交、商业有百货公司、大庆啤酒厂等18户;市直属建筑企业有2户。另外,新华书店仍执行35%比例税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40%比例税率。其余为小型企业,计 209户。其中工交9户,商业96户,饮食服务业18户,预算外企业86户。1983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72821.6万元,1984年征收153002.2万元,1985年征收105589.3万元,3年共征收431413.1万元。
六、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国家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大于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一定 7年不变。为合理确定税率,大庆市税务局与财政局从1984年8月至1985年2月对26户企业分别根据1983年经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决算为基数,加减由于1984年变动的产品税率、营业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核定各大中型企业基期利润。
缴款期限的确定。石油管理局按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石油化工总厂5日预交1次;其它企业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在规定中对大型骨干企业的调节税税率1年一定。石油管理局 1984年核定的税率是42.56%。征收调节税额104798万元;石油化工总厂为42.6%,征收调节税额16800万元。1984年共两个单位共征收121598万元。1985年石油管理局调节税率为39.71%,石油化工总厂为 42.6%,1985年共征收30716万元。两年两个单位共征调节税152314万元。
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核定调节税税率,按年度实际实现的利润计征调节税,不实行增长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
七、资源税
开征资源税主要是调节各企业之间因资源条件的好坏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开发资源各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为合理,促使企业对国家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充分使用。
按照规定,大庆只对石油管理局的原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税率的确定,按照销售利润率的高低分档定率。1984年石油管理局实际入库25200万元;1985年入库 114815万元,其中补交1984年7943万元。
八、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外国企业所得税
大庆征收对象是外国企业的生产、服务经营所得,即指对在石油管理局物探公司的美国西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和在测井公司的斯伦贝谢中国公司从事勘探和测井服务的两个企业征收所得税。在乙烯的外国企业主要从事咨询技术服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个外国企业均从1984年与石油管理局签订合同,合同期为 3年。美国西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纳税申报40人,斯伦贝谢中国公司纳税申报9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美国西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企业的利润率确定为 10%,所得额等于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利润率,所得额计算出来以后按外国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然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 10%的地方所得税留归市政府。斯伦贝谢公司的所得税统一由北京税务局征收。
征收方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每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每次征收按当月1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年度终了后,以年度最后1天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汇算清缴。
1985年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44.7万元,其中留归市政府的地方所得税4.5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按规定征收的一种税。规定个人月薪金所得超过 800元以上的征税。到1985年大庆只对石油管理局的两个外国公司工作的49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按当月 1日外汇牌价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款为外汇券。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员按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依1%提取手续费。缴款期限在月终前 7日内将个人所得税款缴入国库。1985年征收个人所得税2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