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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福利

第四节 职工福利


  大庆工会通过广大干部和积极分子,协助各级党政组织开展了贯彻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政策法令,实施劳动保险条例,举办集体福利事业,预防病伤,组织互助和困难补助等工作。

  一、劳动保险

  大庆职工群众的劳动保险工作,1966年以前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职工退休、死亡待遇由会战指挥部人事处审批,工会只负责退休职工和职工遗属的管理工作。1966年到1980年期间,全部由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1980年3月14日(1980)劳总险字 27号、工发总字(1980)51号《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总工会、市劳动局于1980年11月15日发出(1980)11号文件,对大庆市的劳动保险工作进行了整顿,使全市的劳动保险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各单位工会配备了专职生活保险干事,市总工会、市劳动局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各单位还成立了劳动保险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会和劳动部门进行了分工,工会主要负责 5项工作:(一)健全劳动保险工作各项手续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审批和办理职工劳动保险待遇;(三)对病、伤职工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问题;(四)离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五)死亡职工遗属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根据上述分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于1980年12月8日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从1981年1月开始,市总工会正式办理职工劳动保险待遇。
  为了做好职工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建立了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84个,活动场所75个。市政府1984年 4月13日以市政(1984)39号文件转发了市总工会、财政局、人事监察局、劳动局《关于大庆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使职工遗属待遇基本统一起来,并相应提高了职工遗属待遇。
  
大庆市1960~1985年职工死亡及审批遗属待遇人数表
  表172 



  二、疗养

  大庆市总工会根据各单位职工总数和20年工龄以上的老工人数,有计划、按比例。本着先老后新、先重病后轻病、先劳模后一般和照顾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及知识分子的原则,合理分配,分期分批地进行疗养。
  大庆职工外出疗养从1974年开始。1974年初大庆总工会制定了职工外出疗养的规定,凡是健康疗养的须是45岁以上的老会战职工,病疗须根据病情轻重进行安排。当年疗养职工 269人。
  
大庆市1960~1985年退休、离休、退职职工人数统计表
  表173 


  
大庆市1983~1985年职工疗养情况统计表
  表174 



  1975年根据职工外出疗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黄山、庐山、兴城疗养院等疗养点,当年疗养职工563人。1976年疗养点增加到10个,当年疗养职工942人。1977年疗养职工 932人。1978年疗养点增加到12个,当年疗养职共1272人。
  1979年根据职工治疗皮肤病、关节炎的需要,又增加两个疾病疗养院,全年疗养1807人。1980年疗养职工达2200人,1981年2742人,1982年4108人。
  1983年根据职工疗养人数的逐年增加,经大庆市委同意,市总工会和党组重新修改和下发了 (1983)7号文件《关于大庆市外出疗养的暂行规定》。制订了疗养原则、疗养条件、疗养路线和疗养审批数及疗养报销办法等。当年疗养点增加到15个,疗养职工达4419人。1984年疗养职工4954人,1985年增加到538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