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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始于1965年。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审查批捕工作中断。1978年,大庆人民检察院建立后,设立审查批捕科。198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大庆市的审查批捕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一)审查批捕案件。审查公安机关呈捕的刑事案件,根据党的政策和逮捕人犯条件,对案犯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以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大庆市1979~1985年审查批捕情况统计表
  表184  



  (二)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接到复议、复核意见书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据统计1979~1985年,复议复核案件的人犯有16人,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有11人,维持原不批捕决定的 5人。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办案人员政策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作风不细所致。
  (三)复 查
  1984年 2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全国和黑龙江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案件又一次进行复查。复查对象,以免诉、不起诉和无罪判决的案件为重点。复查范围,1983年 7月25日至1984年2月15日。全市审查批捕案犯1021人,其中批捕997人,不批捕1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人,公安机关自动撤案8人。
  经复查,在已经批捕的人犯中,市公安机关撤案的3人,不起诉的5人,免予起诉32人;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的4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7人,无罪判决的16人。上述处理的人,占批捕总数的8.3%。不起诉和无罪判决者16人,占批捕总数的1.6%。
  错捕原因。思想上忽视区别从重与教育挽救的关系,把应教养的进行了批捕;工作方法上,由于片面强调“从重从快”,以致审查不细,应该查的问题而未查;没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没有坚持案件提审被告。如批捕林某盗窃案时,根据卷宗反映林某伙同胡某盗窃财物的情况和林的交待,没有提审被告就进行了批捕。审查起诉后,查明林无作案时间,纠正了这起错案;执行政策和法律不够严格,把可捕可不捕的捕了。

  二、审查起诉

  大庆市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始于1965年,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79年,大庆人民检察院设立审查起诉科,全面开展业务工作。
  
大庆市区1979~1985年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情况统计表
  表185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贯彻“从严从快”方针,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打击,坚持做到对刑事案件参预勘查、预审、提前阅卷、核实证据:对于疑难问题共同研究,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982年,继续贯彻这一方针,使审查起诉案件的时间平均比1981年缩短8天。1983年,每案所用时间缩短到5天。其做法除上述的以外,还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协同办案。即实行预审阶段以公安机关为主,起诉阶段以检察机关为主,审判阶段以人民法院为主,既配合,又制约。预审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力求审查起诉工作在预审阶段审查完毕。进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提前阅卷,一经发现问题即予补充,以加速办案进度,保证办案质量。
  (一)抗诉。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重点是抗诉案件,即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统计,大庆市1979年到1985年,抗诉刑事案件累计30起95人,约占起诉刑事案件总人数的4%。从抗诉效果看,市人民法院改判的有22起68人,占抗诉案件人数的 71.5%。抗诉案件可分为按上诉程序抗诉和按监督程序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抗诉的案件有16起49人,约占抗诉案件总人数的 51.5%。经市人民法院审理,改判的有9起38人,占抗诉案件总人数的77.5%;维持原判的有 7起11人,占抗诉案件总人数的 22.5%。此类抗诉案件的理由,主要是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不当。属于后者的如张某盗窃案。1985年6月9日,张某在大庆农贸市场闲逛,当他走到一西瓜摊处,见一买瓜者携带黑色皮包,因忙于选瓜,随将皮包放置一旁。张便假装上前买瓜,乘其不备窃走皮包。内有现金1992元。此案起诉后,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适用法律不当,缓刑不妥,即以上诉程序提起抗诉。经市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某有期徒刑3年。
  市人民检察院按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约占抗诉案件的 48.5%。抗诉效果,以改判的较多。如苗庆辉强奸案。1985年1月 20日,苗庆辉酒后到红岗区农贸市场闲逛,路遇某校女学生许某,苗便向前“求婚”。当遭到许某拒绝后,苗便威胁说:“你今天必须跟我走,否则别想要你的双手。往后你若有对象,也让他残废”。许某无奈便被苗挟持到萨尔图区驻地宿舍。当苗上前对许强行奸污遭到拒绝后,苗便多次打许嘴巴,然后进行了奸污,并用其他手段使许某阴道大量出血,昏迷不醒。此时,苗把许某送进医院治疗。苏醒后,苗又对许某威胁说:“我妈认识一个部长,告也没有用。就是把我抓起来,哥们也饶不了你”。由于苗庆辉的恐吓,许某忍辱没有告发。月末其父母发现许的棉裤有多处血迹,经多次询问,许某才向母亲说出了真情。案发后,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将苗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苗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但鉴于苗发案后尚能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具有悔罪态度,改判为有期徒刑 8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经审理,改判苗有期徒刑15年。
  (二)复查。1980年10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1980)第59号文件,对年内所起诉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复查工作。复查分两步进行,先由各区人民检察院自查,后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复查。首先复查了所起诉的226名案犯,对其中突出的抗诉、免诉的 54名案犯进行了重点复查。经复查,发现的问题有:定性不准由市人民检察院改变性质的有16起,占1980年起诉案犯的8.6%;免诉不当,复查免诉案件8起26人,仍有1人免诉不当,约占免诉人数的4%;应抗诉而未抗诉案件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