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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大庆市监所检察主要包括: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劳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报告。工作中心主要表现在对看守所、收容所和劳动教养所的检察。

  一、对看守所的检察

  1979年7月和1980年4月,大庆市检察机关曾会同有关部门对看守所进行了两次全面检察,分别发现有 6人和14人久押末结。经过分析,6人是由于侦查没有结论而久押;有8人是超期审理而久押;有3人是因案情复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久押;有3人是因“文化大革命”问题而久押。根据以上情况,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交涉磋商,督促办理,使全部久押末结的案件迅速得到处理。从1981年开始,超期羁押人犯的情况逐步减少。1983年 6月,经检察发现有 3名人犯已超羁押时限,未及时办理延期羁押手续。立即建议案件承办单位,补办了延期羁押的法律手续。
  对违法行为的检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1979年到1985年对看守所工作的检察,共纠正各类违法行为200余起。其中以口头方式纠正的有180余起,占违法起数的 90%,主要为一般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以违法通知书的方式予以纠正。
  对牢头狱霸的检察。1980年 4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牢头狱霸的检察的复函,于当月16日对大庆看守所进行了检察。在所羁押的 111名人犯中,绝大多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但有 3人不守监规,无故取闹。即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经调查核实,确属牢头狱霸的予以从严惩处。1980年 7月14日,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对看守所进行了监管设施和制度的检察。1981年11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关于改进看守所管理进行典型调查的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会同市公安局对市看守所进行了 4天检察。在检察中,发现监舍拥挤,室内空气污浊,医疗条件不足等,并建议予以改善。到12月底调整了监舍,对患有疥疮的人犯进行了隔离治疗。1983年11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1983)第26号文件,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对市看守所和红岗区、大同区看守所的防疫和防寒工作进行了检察。督促看守所入冬时取暖设备正常送气,监舍温度保持在摄氏15度以上;在监舍内安置了通气孔,改变了空气污浊的现象。结合检察还制订完善了监所制度,对门窗、电灯、床铺等每周要检查 1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83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协同市公安机关对大要案人犯的检察工作,制订了 4项措施。即:定期调换监舍;加强监视;加强武警的巡逻检查;经常深入监舍查看。防止和杜绝在押人犯的越狱、自杀以及暴狱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对收容审查站的检察

  对收容审查站检察的重点是对收容对象的收容时限、收容范围和收容管理。1980年12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市收容审查站进行了 8天检察,主要以收容时限为重点。当时收容尚未审结的有180人,占全年收容人数总数的15%。在尚未审结的人员中,超过 3个月以上的有45人,占未审结人数的25%;其中超过半年以上的9人,是未审结人数的5%。其主要原因是在收容审查中存在着先收容再侦查和先收容再审理的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电话通知精神,大庆市人大常委会立即部署,由市人大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检察团,对收容审查站进行了 3天检察,并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一)收容对象要严格以国务院(1980)56号文件规定的收容范围和收容时限执行;(二)严格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都要在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三)对不合乎收容审查规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接收;(四)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积极动员其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专门机关,把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当做一项社会工程来抓。
  1982年 2月,市人民检察院又进行了复查。市人民检察院还做到每周小查,月末大查,年终总查,发现延期收审,立即口头建议纠正,否则便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使收容时限基本控制在法定期限内,延期收审和无手续的问题得到纠正。

  三、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检察

  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检察重点是劳教人员外逃问题。1980年8月,在逃劳教人员有 47人,占在所劳教人数的16%。1981年5月,在逃人数增至71人,是当时在所劳教人数的22%。1982年6月,在逃的劳教人员下降到47人,为在所劳教人数的16%;同年12月,又下降到7人,占在所劳教人数的2.4%。1983年12月,在逃人数7人,占在所劳教人数的1.7%。
  外逃原因,主要有三点:(一)重生产、轻教育,必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没有跟上去;(二)处理不严,外逃人员有逃了抓,抓回重逃的现象,未能严肃处理;(三)管教不善,对在逃抓回来的劳教人员,缺乏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启发诱导,促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接受改造,而是依靠体罚。
  根据检察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同市公安局经过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一)加强管教队伍的建设。定期分批对管教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业务素质。对于不适合工作的及时调整;(二)贯彻党的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第一,生产第二”;(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大队领导包中队,中队领导包“尖子”,管教人员包班组,并开展以安全生产,无逃跑人员,值班不脱岗和环境卫生清洁为内容的评比活动;(四)严明奖惩。实行考核记分制,即日记、月评、季度小结、年终总评的记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好的进行奖励,立功的提前解除劳教,再逃跑的延长劳教时间;(五)改善生活和居住条件。实行民主管理伙食,做到帐目日清月结,公布盈亏。自己做豆腐和养猪。扩建宿舍,搞好室内卫生;(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医疗条件。做到冬天发棉衣、 棉鞋、皮帽和手套。设立卫生所, 小病就地治疗,病情严重的转院治疗;(七)丰富文化生活。购置图书、报刊、球类、棋类,配备电影放映机和电视机。
  1982年 9月,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到市劳教所检查工作,与劳教人员促膝谈心。随后,劳教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前去看望。 9月底,邀请劳教人员家长座谈。10月上旬又协助市劳教所组织劳教人员到市青少年宫、儿童公园游览。这些做法,使劳教人员再逃率急剧下降,由1980的21.8%,下降到1982年的2.4%,到1985年基本杜绝。
  
大庆市1980~1985年监所检察情况统计表
  表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