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0年7月,原安达市在萨尔图组建区人民法庭,配备副庭长1人,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64年12月 19日,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决定设立安达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安达特区人民法院,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两枚公章,合署办公”。设院长、副院长各 1人,副院长兼安达特区人民法院院长。配备干警14人。安达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安达特区人民法院受到冲击并被解散。1968年2月1日组建了安达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负责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全面工作。1968年8月1日,组建大庆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设审判组。1969年5月 16日又改名为大庆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审判组干警最多时达21人。1973年 8月,撤销大庆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恢复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安达市人民法院,同年9月3日正式组建。仍沿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两枚公章,合署办公”的方式。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审判任务的加重,1979年 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法医技术室、信访科、政工科、调解指导科和法律顾问处。1979年12月14日,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编制不变。1980年 2月大庆市司法局成立后,将调解科、法律顾问处移交大庆市司法局管理。1980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刑事审判二庭、调研室、执行庭。1984年 8月,增设经济审判二庭。到1985年底,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已发展到12个庭科室。
二、区人民法院
根据大庆市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各区政权机构组建的同时,组建了区人民法院。截止1982年2月底,萨尔图区、红岗区、让胡路区、大同区、龙凤区5个基层人民法院相继组建完成,并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到1985年底,各区人民法院机构均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信访科、政工科。人员编制根据辖区人员、案件数量予以配备。
龙凤区人民法院。1973年10月开始筹建,1974年 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批准组建龙凤区,同年10月区政权机构组建时组建了龙凤区人民法院,1975年 1月正式办公。机构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到1985年底,机构增加为: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执行庭。截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415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427件,经济案件95件,民事案件847件,刑事申诉46件。
萨尔图区人民法院。1975年5月 20日开始筹建,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0年8月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5月增设信访科。1984年4月增设政工科、执行科、法医室。1975年5月到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案件2555件,其中刑事案件954件,民事案件1301件,经济案件112件,刑事申诉188件。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1975年 5月开始组建,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78年 1月,让胡路区政权机构撤销,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改为大庆萨尔图区让胡路人民法庭。1979年12月恢复让胡路区后,在让胡路人民法庭基础上重建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仍设上述三个庭室。1980年8月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5月增设信访科,1984年4月增设政工科、执行科。1980年5月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案件1350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522件,民事案件700件,经济案件61件,刑事申诉67件。
大同区人民法院。1978年2月,原安达县大同镇等 10个公社划归大庆管辖,并组建大同区政权机构。原安达县大同人民法庭改建为大同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0年 8月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5月增设信访科,1984年4月增设政工科、执行科。1973年11月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912件,其中刑事案件422件,民事案件1172件,经济案件213件,刑事申诉105件。
红岗区人民法院。1980年 2月,在红岗人民法庭基础上,组建红岗区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同年 8月机构设置为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5月增设信访科。1984年4月增设政工科、执行科、法医室。1979年5月到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案件1191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 378件,民事案件654件,经济案件91件,刑事申诉68件。
三、人民法庭
大庆地区1978年以后,先后在让胡路、红岗、红色草原牧场建立 3个人民法庭。大同在没有划归大庆管辖之前就有一个人民法庭,划归大庆后,归大庆市人民法院(原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1977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大庆林源炼油厂、和平牧场建立了两个人民法庭,由原安达市人民法院代管。1983年后农垦系统组建法院,和平牧场人民法庭交由农垦法院管理。林源炼油厂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后,按行政区划,林源法庭由大同区人民法院领导。1979年以后随着让胡路、红岗、大同区政权机构的建立,撤销了让胡路、红岗、大同、红色草原牧场 4个人民法庭。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 (1984)5号文件“要进一步重视基层组织建设,特别要充实和加强人民法庭……”的精神,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干字(1984)68号文件批复,先后在红岗区建立了杏南人民法庭。在大同区建立了立志人民法庭、大青山人民法庭。在让胡路区建立了喇嘛甸人民法庭。龙凤区建立了卧里屯人民法庭。到1985年底,除龙凤区卧里屯人民法庭外,其他人民法庭已正式受理案件。大庆市各人民法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处理民事案件、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政策、法律宣传和司法建议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