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程序·制度
第二节 审判程序·制度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制度,在“文化大革命”前是依照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工作。但由于当时尚未颁布《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国家只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规定了一些量刑幅度,大部分犯罪没有具体规定。1965年安达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后,在审判工作中基本是依据这些单行法规和当时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在确定罪名和刑罚的运用上也比较笼统,有的同罪异名,有的同名异刑。在审判程序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人民陪审制。当时没有选定人民陪审员,只是开庭时暂时聘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安达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被解散,合议制、陪审制被破坏。审判案件交“革命群众”讨论,定罪、量刑由革命委员会决定。当时仅有的一些单行法规也被践踏。在这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颁布了《公安六条》,审判工作根本无法可依,定罪、量刑混乱不堪,出现了乱冠罪名。如“反革命盗窃犯”、“反革命强奸犯”、“反毛泽东思想犯”等,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大庆地区冤假错案就有197件,蒙冤人员达200人之多,占当时判处反革命案件总数的97.8%。有的不该判刑的判了刑或死刑,当时大庆地区就错判死刑2件,错杀1人。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法制建设逐步加强。1979年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刑事、民事、经济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根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大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恢复和建立了审判委员会。在审判程序、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人民陪审制、辩护制、审判监督等。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案例一律实行公开审理,执行陪审制、合议制、回避制、辩护制、陈述和死刑复核制,以及上诉(抗诉)申诉等各种诉讼程序和制度,使审理案件有章程,有依据,有标准,有尺度。到1985年底,大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了9431起案件,公开审理了 800余件。1980年通过市、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区两级人民陪审员 160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告获得辩护权,一般案件动员被告及其家属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辩护权;重大案件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