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运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大庆市的刑事审判工作,1965年1月到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一审案件3413件,刑事二审案件419件,对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危害生产建设和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打击。中共中央(1983)3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发后,大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放手发动群众,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对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流氓团伙犯、流窜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分子、有现行破坏的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劳教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人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在这场斗争中,根据中央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部署,全市人民法院在公检机关的配合下,连续打了12仗,依法审结刑事案件1463件,判处罪犯2021人。第一战役第一仗的时间是:1983年8月15日至12月底,在135天时间里共审结297起刑事案件,其中三大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占已判刑人数的25.1%。判处的人犯,相当于1982年判处人数的 5.3倍,判处的三大刑人数是1965年到1982年17年执行死刑犯的 76.7%。全市法院在1983年到1985年“严打”期间,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215件,其中判处死刑的46名,判处死缓的27名,判处无期徒刑的92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大刑”的人犯708名,重刑面占63.7%。市、区两级法院,在三年“严打”中先后召开了大型宣判会15次,对那些作恶多端、民愤极大、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重判处。通过“严打”斗争.全市刑事发案大为减少,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在“严打”斗争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决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了严惩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对冤、假、错案的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庆市大批干部和群众蒙受不白之冤。1973年 9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组建后,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年到1980年,共复查了1966年到1976年11年内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83件204人,平反冤、假、错案179件200人,占当时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总数的97.8%,维持原判的4件,占2.2%。共审阅1960年到1976年判处的1005件普通刑事案件,复查了429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381件),平反了67件。
1980年,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1979)96号文件、(1980)71号文件和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文件精神,复查“涉刘”(刘少奇)案件21件。对这些案件在1980年前复查纠正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个别案件遗留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做了处理。
根据中共中央(1982)71号文件关于严肃清理死刑案件的精神,大庆市“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死刑案件11件12人,其中反革命死刑案件2件2人,其它刑事犯罪死刑 9件10人。经过复查,属于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结果,不应负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错杀的1件1人。对这起案件给予平反,并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总结了教训;查出论罪应处有期徒刑而处死刑,在定性上应定刑事犯罪而定为反革命错杀的1件1人。对这起案件,纠正了定性和量刑上的错误。对其他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罪该处死的9件10人,维持原判。
另外,根据中央领导关于“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的指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把现存的积案和答复再申诉的案件进行了审理。1980年又复查了 159件普通刑事案件,平反了冤、假、错案26件26人。
审判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组建了刑事审判二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大庆市1980~1985年审判监督结案统计表 表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