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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大庆地区从1955年7月3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义务兵每年征集1—2次,分夏、冬两季征集。征集条件是18~22岁的青年,征集时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政审、体检有严格条件规定。政审、体检合格后,经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每年征集新兵时,部队都要来一部分干部、战士到地方协助工作,然后将新兵带入部队。大庆地区实行义务兵役制度第一年,即1955年征集义务兵32名。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 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部队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0~1985年,大庆市历年服兵役人数为:1980年,男900人,女2人;1981年,男600人,女2人;1982年,男400人,女2人;1983年,男400人,女2人;1984年,男330人,女2人;1985年,男262人,女2人。6年共计服兵役男2892人,女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