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护理
第四节 护理
一、管理系统
1980年前,市卫生局由医政组兼管护理工作。各医院设有总护士长,各科(病区)和中心卫生所设有护士长。
1981年后,市卫生局医政组和各区卫生科设专人负责护理工作,市级医院设有护理部。
二、护理队伍
全市医疗单位护理人员的来源,少数人是国家正规卫生(护士)学校毕业生,多数是从工人或瓤招收的徒工中培养的。1985年,全市107名护师中,高等医学院毕业生仅有 10人,占9.3%。国家正规卫生(护士)学校毕业生 74名,占62.7%;1600名护士中,国家正规卫生(护士)学校毕业生882人,占55.2%,从工人和新招收的徒工中培养的有 718人,占44.8%。中心卫生所(乡卫生院)以下医疗单位,绝大多数护士是从工人或新招收的徒工中培养的。
三、护理工作
1960年到1965年,各医疗单位护理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护理质量比较好。“文化大革命”期间,护理工作受到冲击,多数医疗单位护理质量降低。
1979年,全市各医疗单位执行卫生部关于护理工作规章制度,强调做好基础护理。
1982年,市卫生局根据黑龙江省颁发的《护理操作常规》和《护理工作管理条例》,统一了 14种护理工作制度,制定了170种护理操作规定。市、区级医院和有床位的中心卫生所普遍恢复了基础护理。市、区级医院除危重病人和6岁以下儿童留有陪护外,基本取消了陪护。
1983年起,市卫生局统一了医疗单位16项护理质量评定标准,实行护理统计工作,开展护理查房,做好技术护理、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基本上实行了病房管理规格化,技术护理操作规范化。各级医院还实行了责任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