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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火源管理

第三章 依法治火

第一节 火源管理


  1950年,呼玛县规定护林防火戒严期内,凡进入林区进行副业生产(采木耳等),需到区政府登记,经县政府发给入山证方许入山;副业区内发生火灾,由其负完全责任;鄂伦春族按县指定地点集中居住,禁止入山狩猎,由县政府按人员供给4个月的生活费用;烧荒须事先打好防火道,经区、村政府检查批准发给证明后方可实行;野外打小宿做饭和吸烟用完火后,一定要打灭,避免引起火灾。1951年,呼玛县规定居住林内的散户,限3月以前全部搬出,金矿闭沟地的散采金者在化雪前搬出;偷种罂粟者,经护林搜山查获,送法院以法惩处。1952年,县内设岗卡68处,盘查行人,外出不准带火。规定防火期内严禁烧荒、烧地格子、烧场园、烧秸稞、上坟烧纸,烧防火道及野外打小宿、烤干粮、吸烟等一切弄火行为;金矿区按坑烧嘎拉须筑7尺高的防火墙,在墙内用火,严禁露天沤坑和烤金等明火行为;桦皮、松树皮和草盖房子及木制烟筒,重新修改,否则禁止使用。全县改换砖烟筒773个,采金工人住房510个铁烟筒戴上防火罩。居住林内的零散户1225人,按期搬出。1953年,全县鄂伦春族搬进新村,结束了长期在林区散居的狩猎生活。
1955年,严格用火制度,建筑工程队人山赴工地或竣工下山,只准领队一人带火柴,其它人一律不准带引火物。车辆、马驮子,运输物资途中,尽量住宿房内或设固定住宿地点,责成押运员一人带头,并在运输队内建立护林防火联防制度,互相监督检查。1956年,规定大风天不准烧火,挂红旗警示。1957年防火期间,呼玛县各商店的鞭炮不准出售,节日庆祝燃放,需经防火指挥部批准。1962年,对入山人员和作业单位,必须到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任务,提出保证条件。私自入山或在野外弄火,不管成灾与否,一律给予处分。野外烧荒和烧防火线用火执行没组织领导不烧,没充分准备不烧,没安全设备不烧,没规则不烧,没统一领导指挥不烧,必须彻底消灭残火。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实行防火通行证制度。防火期间,林区往来人员要持有县级防火主管部门签发的防火通行证;进入林内作业人员不但要持有防火通行证,还需同时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许可证。交通要道和重点部位设卡检查,手续不合格者一律禁止入山。防火期前大搜山,防火期间反复巡护,清理擅自入山人员,将林内人为火源控制在最低限度。对林内生产作业人员实行监控,经常检查,严格执行火种统一保管、周围开设防火线、划定防火责任区、成立防扑火组织、设专门火源检查员、五级风以上天气不准用火等规定。5月中旬至6月中旬、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防火紧要时段,封山戒严,严格控制火源入山。
  1972年至1977年间,16.7万自流人员涌入大兴安岭林区。全区抽调400多名干部和100余名职工,成立清理自流人员工作队。防火期间,增设堵卡站53处,群众检查站125处,控制私自入山人员。通往林区、半林区的入山道口和重点林区一律戒严。城镇和居民点五级风以上天气禁止生火做饭,防火部门届时升红旗或拉响警报以示警告。
  1978年,将全区自流人员清离林缘,设点定居。采取“点长”包户,户包单身汉,护林员包自流点的“三包”办法,严格控制擅自外出。清明节,动员全区专业力量看坟头、设岗卡、开展宣传教育,防止上坟烧纸引起火灾。1979年,供电线路、铁路、公路重点险段设专门巡护组,加强火源管理。
  1986年,铁路与地方联防,防御列车跑火酿成森林火灾。加格达奇铁路分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签订联防责任状,各沿线铁路站段同所在县、区、局建立联防责任制。明确铁路两侧各50米土地属铁路部门防火责任区,按谁使用谁保护、谁防范的原则,由铁路部门负责打烧防火线;防火期间,通过林区的客货、列车一律不准随意抛弃任何火种,由车长负责检查列车防火设施,发现火灾隐患随时消灭。旅客列车要装沙窗,严格控制茶炉、取暖、吸烟等火源。
  1988年,火源管理实行无证不准入山,带火不准入山,机动车辆无防火罩不准入山,自流人员不经担保不准入山,疯痴呆傻人员不准入山,野外作业不经批准不准入山,带枪支、弹药、猎具不准入山,外来人员不经防火知识教育不准入山的“八不准”。1989年,严格控制外地民工进入林区,进入加格达奇以北林区人员,一律凭居民身份证和入山证明购买火车票和汽车票。铁路、公路运输部门查验车票的同时,查验入山证明,票证齐全,缺一不可。防火期间,承包营林生产、木材采运的外地劳务队伍和外省建筑施工队伍,原则上不予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签证、不予发照。各种野外用火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容易引起火灾的各种火源,分类、分项制定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林内生产作业的有关规定》,防火期内,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林区停止室内外用火,林内停止使用易引起山火的机具;机动车辆和生产机具要安装防火装置和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火车运行到长大下坡路段时,严格执行“三闸三停”制度,即三次停车,每次10至15分钟,使闸瓦降温,以保证防火与安全,随时检查更换闸瓦;电业部门经常检查保养输电线路,以免高压线脱落引起火灾;禁止狩猎,捕鱼等活动,枪支、弹药、渔具集中管理;林内作业点实行由一人统一保管火源;从事野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地防火办签订防火责任状,交抵押金,并到公证处办理法律公证;实行班组联保制度,凡是进山作业人员事先编好组,约法三章,互相监督执行,一人违章全组受罚。遇到高火险天气,严格执行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停止林内机械作业、停止野外生产活动、停止险段线路送电的“四停”制度。
  1992年,各责任区将所有火源归纳分类为11种,将其量化、细化、形成系统责任管理。生产用火由生产单位负责,层层落实防范措施,实行责任承包;上坟烧纸建立坟头档案,重点区域由专业队负责;高压线加强维护改造,重点险段专人巡护,由专业部门负责;对雷击火加强雷电和瞭望监测,及时报告、及时扑救,设专人负责;对吸烟火加强宣传教育,贯彻“五个一律”(详见第二节),巡逻队负责;机动车安装防火装置,严格检查控制,由司机和专业人员共同负责;疯、傻、痴、呆人员设监护人看管,由所在居民委员会主任或村长负责;对捕鱼狩猎火,控制枪支、渔具、落实包保责任,由巡护队负责;对烧荒严格执行五户联保制,由场、镇、街道包干负责;对爆破严格控制审批,安全作业,严密防范,由作业单位负责;对火车闸瓦火开设隔离带,险段死看死守,由专业部门负责。
  1994年,制定林内作业点火源管理规定,有点负责人、有个人防火保证书、有指定范围的野外生产作业合同书,有专门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人员、有防火标语、有火源管理制度、有防火警旗、有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登记、有防火隔离带、有扑火工具。对富克山、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林区实行特别通行证制度。
  1997年,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入山人员大量增加,尤其是岭南农业开发区,火源管理工作难度加大。森警、农委、加格达奇林业局和松岭区,按照地委提出的“生产防火两不误”原则,联防协作,由森警部队帮助农民有偿烧荒。春秋两防期间,组成“三清”工作组近300个,清山林450多万公顷,清沟908条,清河157条,封路625公里,清除火险隐患200多处,清除违法作业点16处,防止人为火灾。
  2001年6月5日前,严禁一切采金人员进入韩家园重点火险区采金作业。韩家园林业局组成稽查队到火车站、客运点,堵截外来采金人员,6月5日前,每只采金船缴纳保证金2000元;一旦违约,不退保证金,采金人员全部清除。对在戒严期内,未经允许擅入封山戒严区的,无论引发山火与否,一律行政拘留15天。2002年5月,采集山野菜期间,对入山采集人员提前登记,编好队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互相监督,不准随意用火。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承担防火责任森警部队参与管理。
  2003年和2004年,全区投资5.3亿元,撤并村屯126个,迁出农户983户,39,176人,减少人为火源点。乡镇村屯周围开设15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735公里。取消戒严期“停止一切野外作业”的规定,兼顾防火、生产两不误。防火部门对申请林内正当生产作业者,统一登记造册,划定活动范围,缴纳风险抵押金,签订防火责任状,办理入山手续后,允许进入林内从事正常生产活动,并承担防火宣管员的义务。戒严期间,防火检查站、家庭管护站和远山巡逻队及义务宣管员,实行24小时火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