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规制度 1950年,呼玛县制定《护林防火封山戒严期有关规定》,防火戒严期间一律禁止采伐,江河两岸15公里内树木严加保护;鄂伦春猎民集居指定地点,禁止入山狩猎,由政府供给生活费用;村屯、桥梁、电柱周围开设防火道;严禁任意烧荒和野外用火。1951年,防火戒严期内,实行外出带防火通行证制,组织各村屯妇女、民兵建立岗哨盘查登记过往行人。1953年,防火指挥部建立六种负责制。行政按级、单位按系统建立分段、分社、分组和家长负责制;岗哨检查登记制;林区通行证制;外出禁带火制;大风天禁火制;联防制。建立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制度。1955年,县防火指挥部制定《入山季节组织批准制度》和《入山证发放手续》、《入山带火方法》。按照黑龙江省《烧荒暂行规定》,烧荒必须经过批准,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1956年,执行《黑河地区护林防火暂行奖惩办法》(草案)。1957年,呼玛县防火委员会制定《防火戒严期入山搞副业批准权限》、《防火戒严期解除后用火的有关规定》和《春季试行野外烧荒的暂行规定》。1960年,县防火指挥部制定《防火戒严期野外用火规定》,明确规定金矿调查生产,采苗探矿,烧砖、石灰、炭,木材作业,勘探,入山搞副业,鄂族狩猎,汽车烤车等用火方法。烧荒执行“五烧”、“五不烧”制度。1961年,呼玛县各级防火组织实行汇报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逢十为汇报防火工作日期,汇报十天的防火情况;发现火情限24小时内报告,扑灭3日后,将火灾损失情况、火因、发生地址及方位、扑火情况报县。1962年,呼玛县建立火灾档案制,要求每次火灾发生时间、地点、燃烧时间、森林受害面积和出动人马扑救情况做详细记载,并绘制火灾位置略图,以备研究掌握火灾规律。1963年,呼玛县建立联防制度,开展乡与乡、队与队之间联防工作,执行“互联、互救、互援和防火有界、扑火无界”的原则。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执行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1972年,大兴安岭地区防火办公室制定宣传教育制度,火源管理制度、入山管理制度、野外用火规定、用火审批制度、森林防火检查制度。
1976年,大兴安岭地区制定专业机构队伍林火扑救指挥原则、火场管理验收制度、火情报告制度、火灾调查统计制度。1978年后,制定专业机构队伍内业建设的外站工作制度、检查站工作制度、瞭望巡护制度、无线电通讯制度、森林防火统计报表、火灾档案管理制度等。1982年,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指挥部制定《业务培训制度》。1985年,地区防火指挥部制定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防火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股长及各类专业人员的职责范围。1987年“五·六”大火后,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森林火灾处置制度》、《奖惩制度》、《森林防火联防协作制度》、《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暂行办法》。1989年3月1日,修订后的《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八章60条。由行政公署颁布实施。地区防火办公室制定《森林防火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森林防火内业建设制度》、《防火通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是年秋防前,行署发布“五个一律”,对防火期间野外吸烟者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吸烟引起山火,无论成灾与否,一律法办;未经批准,野外弄火者,一律以法严惩。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入山管理八不准制度》、《林内生产作业的有关规定》等。1990年9月8日,行署(林管局)对全区贮木场和山上楞场的防火工作提出有组织领导、有扑火队伍、有制度规定、有值班值宿、有扑火设施设备的“五有”要求。
1992年,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补充制定《入山证件管理制度》和《定期分析森林火险趋势制度》。1993年,制定《计算机操作人员管理制度》、《软件应用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网络办公管理系统的使用规定》、《森林防火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加强内部业务建设。1994年春防,制定《野外作业点“十有”规定》,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1995年初,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暂行管理办法》、《扑救森林火灾指挥程序》、《森林防火通讯工作规则》、《全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定》。1999年3月5日,全区实行扑火“储备金”制度。
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对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002年5月,按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提出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五条标准”量化实施细则》。强化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2003年,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地区防火指挥部制定《林火扑救双报告制度》。
2004年4月3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发布《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领导责任制、林火预防、依法治火、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投入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4月25日,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义务宣管员制度》。凡经审批合法入山,从事野外生产作业的人员,经防火部门登记培训,都确定为森林防火义务宣管员,负有森林防火宣传、巡护、报火和扑火任务,并对非法入山人员和野外弄火人员有制止、劝阻、举报的责任和协助防火专业人员搞好预防工作的义务。是年,全区700多个野外作业点落实义务宣管员5212人,入山作业人员由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落实责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