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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案查处

第三节 火案查处


  1950年10月1日13时,呼玛县四道沟村五道沟三道桥一带发生森林火灾,经查实为嘎拉河金矿采金工人刘宝金野外吸烟跑火,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10月27日,呼玛县富拉罕金矿发生森林火灾,查实为金矿工人陶常荣、周永吉用火烤铁锹上的冻粘土跑火造成。陶常荣、周永吉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是年,发生森林火灾16起,其中火因不明火4起,查处率75%。
1955年5月12日,依凌古鲁河特大森林火灾,肇事人鄂伦春族猎民吴九九纳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59年4月17日16时,呼玛县老道沟葛拉曼河上游发生森林火灾。经查证是森调队第三测量队第一小队长朱延富让办事员刘俊清在野外用火做饭跑火引起,经济损失54,126元。肇事人朱延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64年5月29日8时,呼玛镇红砬子因畜牧场工人王子会私自烧荒跑火引发森林火灾。肇事人王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67年4月23日,呼玛县铁帽山一带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起火原因是三卡防火站烧防火线跑火,损失人民币250,000元。负责人杨显贵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防火站副站长岳占义构成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三卡林场副场长吕猛构成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1950年至1970年,呼玛县发生197起森林火灾中,越境火4起,雷击火15起,人为火76起,不明火102起,查案率47.7%。116起荒火中,雷击火7起,人为火89起,不明火20起,查案率83%。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成立后,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公安或林业公安部门负责侦破,由防火、森警、资源等部门协助工作。对火灾肇事者及责任者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交群众监督改造、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是年,发生火警火灾15起,其中,雷击火11起,人为火2起,不明火因2起,查案率86.6%。1966年5月10日17时,松岭区欧肯河发生特大森林火灾,经查实为无业游民周来兴烧蚂蚁窝酿成。因损失巨大,主犯周来兴被判处死刑,从犯吴世岚被判处15年徒刑。1965年至1971年,全区(呼玛县除外)发生火警火灾168起,查清95起,查案率56.5%。95起火案中,雷击火45起,生产性火警火灾33起,多属工作不慎造成,给予党内或行政纪律处分。非生产性火因17起。
  1972年3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指挥部和地区人民保卫部对17起非生产性火灾案件进行公开审判。除欧肯河特大火灾案件已结案处理外,判处莫旗吸烟跑火犯郭永胜有期徒刑15年,同案犯郭俊雄有期徒刑3年;判处野外做饭跑火造成严重后果的加格达奇区粮食局职员刘判根有期徒刑5年;判处熏蚊子跑火的加格达奇营林处工人柳沃山有期徒刑3年。拘留8人,交群众监督改造4人。1973年后,各县区公安部门组建森林保卫科(股),专门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是年,全区发生森林火警火灾66起,其中,雷击火17起,生产性火警火灾18起,非生产性火警火灾8起,火因不明23起,查案率65%。1975年5月起,山火发生在哪里,就由哪里负责追查火案、处理火犯,报上级备案。1978年后,各地公安局、法院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是年,全区发生火警火灾48起,其中,雷击火5起,生产性火警火灾22起,非生产性火警火灾13起,火因不明8起,查案率83.3%。1972年至1979年,全区共发生火警火灾415起,侦破302起,查案率72.8%,火因不明113起。查清火因的302起中,有雷击火106起,人为造成的196起。其中生产性火因122起,多交单位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个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拘留或法办。非生产性火因74起,视情节轻重判刑8人,拘留39人,纪律处分11人,罚款2人,批评教育19人。
  1980年,对火灾肇事者增加经济制裁,对情节较轻者处以拘留或不同数额的罚款;情节稍重者,处以拘留和罚款双重制裁;情节较重者,予以法律制裁。1986年,全区发生森林火警火灾85起,其中,雷击火20起,生产性火警火灾29起,非生产性火警火灾12起,火因不明24起,查案率71.8%。1987年5月6日,西林吉林业局古莲林场汪玉峰使用割灌机跑火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河湾林场王宝敬等3人野外吸烟跑火,引起特大森林火灾,王宝敬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秀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郭勇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追究了各级领导的责任。1988年,全区发生火警火灾26起,其中,雷击火14起,生产性火灾5起,非生产性火灾5起,火因不明2起,查案率92.3%。1980年至1989年,全区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404起,查清281起,查案率70%,不明火因133起。查清火因的281起中,雷击火98起,人为火183起,其中,生产性火因92起,非生产性火因91起。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有15人被判刑,43人被拘留,15人受到经济处罚,4人受到纪律处分,3人受到批评教育。
  1992年2月25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将火案查处率列为考核森林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年,全区发生森林火警火灾23起,其中,雷击火21起,生产性火警火灾1起,火因不明1起,查案率95.5%。1994年,全区发生森林火警火灾4起,均属生产性火引起,查案率100%。1990年至1999年,全区共发生林火案件166起,除3起火因不明外,其余全部侦破,破案率为98.19%。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有49人被拘留,21人受到经济处罚,1人被开除公职,其余受到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做出一项超常规定,凡在戒严期间未经允许而擅自进入封山戒严区的,无论引发山火与否,一律行政拘留15天。春防期间,全区共拘留查处山火肇事者7人,集中教育或行政拘留野外吸烟和弄火者226人。是年,全区发生火警火灾94起,其中,雷击火78起,生产性火警火灾4起,非生产性火警火灾12起,查案率100%。全区共处理失职、漏岗和工作不力的在职人员26人,其中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2人,给予下岗处理的专业人员11人。2002年,按“三轻三重”制度处理肇事者。3月7日,塔河县十八支线发生森林火灾,火因是林场工人黄开华造林时,野外吸烟酿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年,全区共处罚山火肇事者和违法人员315人,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0人被处行政拘留,80人下岗,234人罚款。
  2003年,按《林火双报告制度》,火案未查清前,主管公安局局长每天向地区公安局局长汇报一次破案进展情况,县、区、局主要领导和地区公安局主要领导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汇报一次破案进展情况,直至破案。5月17日,十八站林业局富拉罕六十八支线发生特大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54,970,000元。经查实为吸烟引起,肇事者孙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是年,全区发生火警火灾71起,其中,雷击火11起,过境火4起,生产性火警火灾39起,非生产性火警火灾(吸烟跑火)16起,不明火1起,查案率98.7%。共处罚肇事者和违法者2253人,其中,判刑7人,行政拘留546人,罚款1700人,罚款金额200,000余元。
  2004年,全区发生火警火灾22起,其中,雷击火18起,生产性火警火灾1起,非生产性火警火灾3起,查案率100%。
  
  历年火灾责任者处理情况表
  (1950至2004年)
  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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