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指挥调度第一节 指挥原则 1950年起,大兴安岭北部林区山火扑救由呼玛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1951年起,南部林区山火扑救,由鄂伦春自治旗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1957年,北部林区山火扑救,改由呼玛县政府或其指定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南部林区由鄂伦春旗政府或其指定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挥。
大兴安岭特区成立后,1965年由特区政府与鄂伦春旗、呼玛县三家各自负责管辖区内的林火扑救工作。大兴安岭会战区内划分 5个扑火战区,规定各战区30公里以内发生林火自行组织扑救;30公里以外发生林火,由会战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1966年后,大兴安岭特区按黑龙江省防火指挥部规定,火情发生在哪个系统,就由哪个系统的领导进入一线指挥,或共同组成前线指挥部,限期扑灭。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扑火期间,有权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和运力。
1968年 1月,大兴安岭北坡地区护林防火联合指挥部成立后,发生林火原则上由各地组织扑救,较大林火由北坡联指协调指挥。1971年后,重大以上火灾较多,常由地区防火指挥部协调指挥,一度发生误会。1975年 3月,鄂伦春自治旗扎文河发生山火,旗防指以为地区组织扑打,迟迟未动,10天后才上人扑救。对此,地区防火指挥部于 5月制定《指挥扑打林火的试行方案》,规定了指挥扑救林火的原则和方法在全区试行。1976年2月7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对原方案加以修订,形成《指挥扑打森林火灾条例》发布全区。规定实行行政领导、单位系统、分片包干三种负责制,各县、旗、区、局发生山火自行组织力量积极扑打、追查火源、处理火犯;本地男劳力出动百分之七十以上方可请求外援,外援部队由当地统一指挥;边远山火由地防指本着“打早、打小、打了”原则,就近指定县旗区局扑打,由扑救单位自行指挥,发生火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组织火案追查;需要飞机运人、空投、侦察火场时提前请示,由地防指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3个以上单位参与扑打的较大火场,由地防指直接指挥,根据火场情况,设定前线指挥部或转运站;发生山火应迅速组织扑救,不得等待飞机而贻误战机,不经地防指批准不准采用以火攻火方法;扑火时,一切生产、工作、会议必须服从扑火,所有单位及外驻单位必须服从当地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动,并有权给予奖励或处分。
1978年 2月,地区再次部修订补充《扑救森林火灾指挥条例》,全区实行“区自为战”的指挥扑救原则,发生林火按行政领导、单位系统、分片包干三种负责制组织指挥和扑救。对村屯附近、交通沿线发生林火应立即出动扑救、迅速扑灭;对毗邻地区发生林火本着“互防有力、互救及时”的原则,积极协助扑打;需要飞机侦察火场、空运人员、空投物资的单位,须在前1天上午向地防指提出申请,并说明空投品种、数量、地理坐标及空投标志。
1986年 9月15日,林业部批准,将加格达奇、塔河航站的航空护林飞机,自秋防开始交由当地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地区防火指挥部将航护飞机的调度指挥权,分别下放给岭南和岭北两个分指挥部,使用情况报地防指备案。1989年3月1日起,按《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负有全权指挥的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外驻单位要服从指挥和调动,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
1990年 9月15日,地区森防指挥部制发《大兴安岭地区林火扑救指挥暂行规定》,林火扑救指挥本着“区自为战、各自为战”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林火发生后由本责任区防指派出指挥员全权负责,其它各级领导只能做为助手、参谋协调工作;本区兵力不足时向地防指提出增援报告,由地防指统一调动兵力增援;跨县、区、局界和多方队伍共同作战的火场,由地防指指定火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全权负责扑救指挥;各级指挥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精心组织、速战速决,只要不是失职、渎职、有意贻误战机,概不追究个人责任;进入火场的其他领导没有上级指示任命时,不允许擅自取代火场指挥人员;各级指挥员遇有业务不熟、信心不足等困难时,可随时聘请顾问和助手协助完成任务,但不许就此脱离岗位;发挥人员、机具设备的最大效能,做到既有足够的兵力设备,又不出现无谓浪费;火场指挥员有权对所属扑火单位和人员实施奖励和处罚,所在单位应予以承认并履行手续。
1995年1月9日,地区森防指挥部制发《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程序》,规定对以县区局为责任单位组织指挥扑救的,由县区局长为总指挥,专职副指挥为第一副指挥;对发生较大山火时,按四大战区组成前线总指挥部,地区包片领导任总指挥,责任县区局长为第一副总指挥,据情下设分指挥部;火场涉及 2个以上责任区时,仍按上述指挥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火线的扑救、清理和看守,特殊情况由前指决定处理;地防指派出科以上干部协助总指挥部工作,并负责协调飞机的调度使用;地防指负责对每起山火的调度情况的上报和下达,并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和上报过火面积;需要森警部队增援,事先提出申请,由地防指统一调动。
2002年 5月13日,地区行署和林业管理局将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原则规定为,发生火警由责任区内副处级领导亲临火场指挥扑救;发生一般火灾由地级包片领导坐阵指挥,当地一把手亲临火场指挥扑救;发生重大以上火灾,按地区扑大火预案,由地区森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地区包片领导任前线总指挥,组成前线指挥部,当地一把手必须到火场参加指挥扑救;火场出动兵力、机具、指挥员级别随时上报地防指。
2004年 4月30日,地区行署和林业管理局在《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若干规定》中,再次重申发生火情,各县区局森防指挥部应立即就近调动专群扑火队伍扑救,并在30分钟内将火情报告地防指;发生一般性火灾,包片领导亲临火场一线指挥;发生重大以上火灾,由地区森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地级包片领导任前线指挥并组成前线指挥部指挥扑救工作;如不能及时扑灭,要立即提出申请,由地防指调动外援队伍增援;外援队伍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到达火场,各扑火队伍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不服从命令的职工一律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