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通信联络 1950年至1954年,呼玛县防火指挥部与火场之间的通信联系多靠骑马送信,或借助有线电话上传下达。
1955年 5月,在扑救依陵古鲁河大火时,经呼玛县委特批,临时借用邮电部门小型无线电台进行通行联络。1956年,县内组建林管区,配备了小型无线电台,扑火时带入火场,与防指保持通信联络。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接收当地移交的防火专用15瓦55A型短波无线电台9部,配给特区及所辖3个林业公司防火部门使用。扑火时,前线指挥部配电台1部,保持与地区防火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火场内部仍靠徒步或骑马送信进行联络,特殊情况,约定鸣枪、放信号弹、点火堆等声光传递方式。
1966年底,林业管理局购置部分 15瓦558型短波无线电台,配发全区各地护林防火专用。1967年 4月,按上级指示,全区防火专用电台移交特区森林警察部队,扑火时由森警部队配属电台和报务人员。地防指的指挥命令和各火场的请示报告,均需通过森警部队无线电台实施。1968年至1975年,陆续购置50型电台2部、150型电台2部、XD—6型电台15部、15瓦电台55部,配发森警部队。
1976年 5月25日,中共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全区防火部门重新设置无线电通讯网。地区防火指挥部设中心指挥台,各县、旗、区、局、森警大队设中心台,各防火外站及火场设固定台或机动台,实行无线电三级网络、三级管理。将森警部队88部电台及西四局现有电台,全区平衡调配使用,增购50瓦电台2部、15瓦电台20部、2瓦电台20部。是年秋,三级网络建成,地防指中心指挥台配50瓦电台1部、150瓦电台1部,另配15瓦电台4部做为火场机动使用;配报务员3名、机务员1名。各县旗区局中心台配15瓦电台 1部,另配外站(火场)机动电台2至4部,配报务员4至6名。
1978年 2月,按地区《扑打森林火灾条例》规定,本着“区自为战”原则,加强火场指挥和通信联络,县级防指设指挥台,下设火场指挥部机动台,自成网络。
1984年,全区购置801短波单边带电台 68部,更换了旧式电台,重新组建三级网络。地区防火指挥部设主台,防火期期间24小时常开机,随时保持联络;各县区局设分台,火险三级以上天气24小时常开机;各外站、瞭望点设属台,火场设机动台,与各地分台保持联络,必要时可直接与地区主台联系。对频率、呼号、联络时间、联络办法等做出相应规定。
1985年,中国与加拿大建立林火管理合作项目后,加方援助瞭望塔四频道电台49部、八频道便携式电台36部、8瓦超短波电台8部、基础电台30部、超短波中继站和联络站设备32部。并协助在全区建设超短波中继站16个,形成超短波通讯网,报火能力加强。1986年春防,地区防火指挥部与加格达奇东山瞭望塔、松岭大黑山瞭望塔、南瓮河大石头山瞭望塔、呼玛铁帽山瞭望塔开通813无线电通讯网络,使用话传信息,更加快捷。
1988年,全区购置757GX100瓦电台 24部、DF50瓦电台49部、XD15瓦电台246部配发各地防扑火专用,更替了旧式通讯设备。同时规定了日频、夜频和联络呼号,每日9时、11:20时、13:20时、15:20时、17:20时定点会晤,需要时全天开机。
1989年 3月20日,地区森防指挥部在扑救大火预案中规定,在火场前线设中心指挥台昼夜开机,与地防指、县防指随时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与省防指直接联系;火场内各属台、对讲机只对前线中心指挥台联系,随时报告情况。
1994年,全区购置TS—50车载电台16部,配发各专业队伍使用。扑火队伍在行进途中,随时可与上级进行通信联络。1995年,购置车载移动式中继站设备 1套,配发森警部队扑火时使用。区内微波通讯网建成,通信联络可采用有线无线互补的方式进行。1996年,全区超短波中继站增至36个,全部更新了设备,各瞭望塔配设通讯器材 164部。并购置超短波车载台18部、超短波对讲机507部,防火扑火通讯进一步加强。
1998年,陆续购置电话传真机18部,配发地、县级防火机构使用。全区防火扑火通讯形成短波网、超短波网、微波网、传真网、有线网多种方式。火场内部以超短波为主,对外以短波为主,四通八达,随时沟通。1999年,地区森防指挥部配购卫星电话 1部,供前线扑火指挥部专用,必要时可通过卫星以有线电话方式与省、部直接联络。
2003年,全区购置通讯指挥车12台,配给各地专业扑火队使用;购置卫星电话50部、短波电台49部、超短波电台306部及卫星跟踪定位仪器,配属各县区局防火机构和专业队伍使用,扑火通讯联络实现现代化。
2004年3月11日,地区森防指挥部规定3月15日地区与各地防指开通无线电台联络,正常情况下每日8:30时、11:00时、14:00时、16:30时会晤,遇有火情另行安排。3月15日,地防指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中规定,各县区局配备火场通讯车1台,车上安装卫星电话1部、车载对讲机2部;配备火场专用中继站2台,组建火场通讯网;专业扑火队每 20人配手持对讲机1部,每100人配便携式超短波电台1部;预备扑火队每50人配手持对讲机1部,每250人配便携式超短波电台1部;各县区局防火总指挥、专职副总指挥配车载卫星电话和超短波对讲机各1部;副处以上带队领导各配超短波对讲机 1部。火场短波电台统一使用频率为5360兆赫;超短波电台统一使用频率1为收163.925兆赫、发163.925兆赫,频率2为收163.925兆赫、发158.225兆赫。发生火情,通讯车应迅速前往火场,选择有利位置设火场中心台,通过固定中继站与县级防指组成1级通讯网,与扑火队伍组成2级通讯网;通过固定中继站或短波电台、卫星电话、与地防指联络。各外援扑火队伍行进中使用频率 1与火场保持联络;到火场后设中心台,通过固定中继站与火场前指组成1级通讯网,通过火场专用中继站与所属扑火队伍组成2级通讯网;通过固定中继站或短波电台、卫星电话与本地或地区防指联系。各扑火队伍必须每小时主动同前指沟通一次,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保持联络;重要情况、指示、命令要以电报形式上传下达,未经前指批准,不得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