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火情报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及防火主管部门要求火情报告及时准确,以便采取紧急措施将火消灭。1950年至1955年,呼玛县因通讯手段落后,发现火情派人骑马、徒步报告,或赶到有电话的地方传递信息,常常延误时间。
1956年后,呼玛县开展飞机巡护,发现火情向当地空投火报。林业部门配置了少量无线电台,有时通过无线联系转报火情。县内各乡安装了有线电话,报告速度相对提高。但边远林区发生火情,信息传递仍很迟缓。
1962年3月,黑龙江省防火指挥部要求,各县防指,每月15日用电话汇报1次情况,防火紧张期间,每月10日至25日连续汇报;各专署防指每周用电话汇报 1次全面情况。每次火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延烧时间、受害面积、出动人马数均作详细记载,每月1日报省。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成立之初,基于条件所限,火情报告仍不及时。从瞭望人员发现火情,到信息送至指挥机关,最快也需 1小时以上,慢者需数小时时间。1966年,欧肯河火灾发生在5月16日14时左右,5月17日9时信息才传至防火指挥机关。
1967年春,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开始飞机巡护,发现火情直接向地区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向当地空投火报。1969年后,有线通讯设备逐渐普及,加快了火情信息传递速度。1972年,报火时间提高到2小时以内。
1976年,全区护林防火系统组建无线电通讯三级网络,报火速度明显提高。1983年后,区内各瞭望塔增配了超短波通讯器材,报火速度进一步加快。1987年秋,按地区森防指挥部明确提出的火情报告时限,各地发生火情要在半小时内报告地防指,并每隔2小时汇报1次扑火动态。
1988年 1月1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重大以上森林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区交界危险性的森林火灾、需要中央支拨扑救的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中央森防总指挥部办公室。9 月,地区森防指挥部制定了火情报告制度,各县、区、局发生火情要在30分钟内报告地防指,地防指在 1小时内上报省森防指挥部;飞机巡护发现火情,观察员通过机上电台向航站报告,航站要立即报告地防指;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当即向值班领导及有关领导报告;发生国家规定的 8种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省森防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和扑救工作的新闻报导,经地区森防指挥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单位辖区发生的火警火灾不得假报、漏报、隐瞒不报,一经发现逐级追究责任。火情报告主要内容为起火地点、起火时间和发现时间、当地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情况、火因及燃烧类型、燃烧情况及发展趋势、扑救情况(出动人数、到火场人数、指挥员姓名、车辆机械器材数、扑救措施等)、林地过火面积(林相)、扑救有无困难和伤亡情况。国境附近火应报清边界距离、发展趋势、损失情况、有无烧出烧入危险及烧出烧入时间地点等。
1991年4月19日晨3时15分,907次列车行至小扬气北249公里处发现火情,司机马振友和副司机王立军立即用对讲机向古源车站值班员报告。古源车站副站长王奎友即用电话分别向古源林场和小扬气车站报告,并请转告松岭区防火部门。15分钟后再次询问是否转告区防指,并向林海台调度做了汇报。4月19日晨4时,松岭局实验苗圃更夫李长林也发现火情,当即打电话向区防指报告。地区森防指挥部对4人的高度负责精神给予通令嘉奖,各发奖金100元。
1994年 5月26日,地区森防指挥部重新规定火情报告三方面内容。首先报告火情消息来源,即第一报火人的姓名、职业等;最早发现的时间、地点;火场地名及所属林场、乡、镇;火场坐标及风向、风速;是否有人扑救;县区局值班领导姓名、职务;扑火初步安排;火场周围交通条件;需要地防指帮助解决的问题。火场扑救阶段报告队伍出发时间、类别、人数、车辆机具数量;带队领导姓名、职务及行进路线;火场面积、火线长度、火头位置、风向、风速;坐阵指挥及火场指挥员姓名、职务;火场内部与外部的通讯联络情况;火因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困难。扑灭后,总结报告扑灭时间;火场面积及林地、草地数;扑火人员、车辆、机具总数;火因调查及处理结果;火场留守及队伍撤离安排;起火区域各级负责单位及包片领导;扑火损失及费用。
1998年后,全区森防系统建成短波、超短波、微波、电话等无线、有线信息传递网络,火情信息数分钟内即可报告给各级指挥机关。同时组建了电话传真网络,可将文字报告和火场图形直接传报上级机关;上级做出的指示、命令、通报等可以传真形式发往各地,火情信息传递实现了现代化。
2001年,地区森防指挥部规定,各县区局施业区发生火情,30分钟内将火情及扑救情况上报地防指。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向地防指报告。
2004年,地区森防指挥部规定,各级前线指挥部在火场尚未有效控制前,每隔 1小时向地区森防指挥部和所属基地指挥部报告一次情况;火场控制后,及时报告清理看守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天气情况、火场范围、森林类型、火头火线数量及位置、出动人数、扑火队伍到位情况、扑救措施及工作计划、存在的问题及清理看守情况等。报告采用电报形式,一式两份,分别报给地防指和所属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