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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养供应

第二节 给养供应


  1950年,呼玛县在扑救林火时,发动饭店、食堂、居民赶制干粮,发给扑火队员自带干粮先进入火场扑救,随后组织运送粮食,派专人做饭,集体食用,断炊挨饿现象时有发生。1955年后,扑救较大森林火灾,派飞机空投粮食和食品,补充给养。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成立后,扑火队员按 3天配发给养,随身携带迸入火场。多以饼干为主食、咸菜为副食,有时配给部分大米或小米,统由当地防火部门组织供应。扑火 3天以后,防火部门统一筹划给养补充,以大米、小米为主,饼干、烤饼、面包为辅,副食为咸菜。供应标准每人每天0.80元,扑火超过7天后,补发3两肉、1双胶鞋。




  1972年春,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令在加格达奇和塔河建立两处扑火给养供应基地。在加格达奇储备食品2000吨,在塔河储备食品1000吨,以备扑火时调用。
  1976年2月起,按地区革命委员会规定,扑火队员必须带足3天食品;给养物资供应,交通方便的火场以路陆运送为主,以空运为辅;交通不方便的火场以空运为主,陆路运送为辅;凡需空运给养物资的应提前报告准确位置,设好地面识别信号。专业队伍开始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给养,扑火时按标准配发个人,防火期结束后统一到防火主管部门结算。
  1978年2月23日,地区防火指挥部规定远途扑火队伍必须带足食品和工具,扑火5天以上视交通情况组织供应,凡能陆运的,一律不空投。确需空投的提前一天申请,说明空投品种、数量、座标、标志。岭北报塔河区防指,岭南报加格达奇区防指。扑火结束后,由起火单位结算费用。1980年,扑火人员给养供应标准调增为1.20元。扑火超过7天以上时,每人补发胶鞋1双;遇气温骤降的特殊情况,视情配发棉衣1套。
  1989年3月1日起,按《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规定,由商业、粮食、物资等部门负责扑救森林火灾时的物资供应工作。3月 15日,地区行署财政局、林业管理局财务处和防火中心核定,扑火人员每人每日按3至5元标准掌握供应食品;扑火超过 7天以上时,由县以上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扑火单位慰问一次,可供应普通香烟 1盒、白酒3两、肉3两,人均标准不超过4元。9月 1日,地区森防指挥部在扑救大火预案中规定,各重点火险区内发生大火,均由主管县区局负责组织扑火队伍的后勤供应,必要时可由附近县区有关单位协助解决。扑救南瓮河区火时,各扑火队伍自行负责后勤供应。1990年7月7日,按黑龙江省防火指挥部与省财政厅规定,参加扑火的国家职工或非国家职工,每人每天按 6元标准掌握供应食品;非国家职工扑火期间,每人每天按4元标准发给误工费。全区按照省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1991年,由林业管理局投资270万元,在加格达奇建立防火食品加工厂1处,年产食品4000吨。平时正常生产销售,防火期间做好储备供应。1993年7月2日起,考虑物价增长因素,将扑火人员的给养供应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调增为8.50元,连续扑火7天以上的每人每天按10元掌握供应食品。
  1995年 3月13日,林业管理局财务处发文调整扑火人员的伙食供应标准。扑火 3天以内的,每人每天10.50元;扑火4至6天的,每人每天11.50元;扑火7天以上的,每人每天12.50元。非国家职工扑火期间,每人每天按 8元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指挥、后勤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岗的每人每餐补助4元,夜间连续工作按每人每餐5元掌握,不发给本人。
  1997年5月19日,林业管理局再次调增扑火人员的伙食供应标准,扑火3天以内的,每人每天按15元掌握供给;扑火 4天以上的,每人每天按17元掌握供给;后勤、指挥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的,每人每餐按4元标准掌握供给,夜间连续工作的每人每餐按6元标准掌握供给,组织集体用餐不发给本人。
  2001年 4月26日起,按地区森防指挥部规定,所有参加扑火的人员给养和油料物资,由起火单位负责供应。针对新的发展形势,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规定支援扑火人员费用,均由起火单位承担;群众队伍扑火第 1日按每人每天90元计算,第2日按每人每天110元计算,第3日后按每人每天120元计算;森林部队和专业消防队扑火第1日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第2日按每人每天120元计算,第3日后按每人每天140元计算;所有参加扑火的队伍自行带足3天给养和所需物资,3天后由前线指挥部实行有偿供应。
  2004年 3月15日起,按《大兴安岭地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规定实施后勤保障。参加扑火队伍原则上自行负责给养供给,必须带足3天食品;3天后补给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有偿供给;投入火场使用的车辆、机具用油,统由前指协调解决,有偿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