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救护 1955年 5月,呼玛县在扑救依陵古鲁河大火时,临时从县医疗机构抽调医护人员配属指挥部行动,对扑火队员的伤病实行免费医疗。
1959年 6月,扑救呼玛河、塔河火灾和内蒙古过境火时,各地扑火队伍自带医护人员,实行火场医疗救护。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成立后,扑火时临时抽调部队医院、地区(林管局)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带上常用药品和简单医疗器具跟随指挥部行动。哪里需要就到哪里现场医疗。是年春防,松岭林业公司卫生所派出医生1名,随森警中队进驻那都里河外站3个多月。
1972年后,各地扑火从所属医疗机构抽调医护人员,配属扑火队伍行动。所用药品,按照公费医疗原则处理。
1974年8月1日起,按黑龙江省营林局和民政局《扑火期间伤亡抚恤问题具体规定》,对参加扑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队干部和战士、企事业单位职工扑火期间伤亡,由所在单位按国家伤亡抚恤办法自行处理(地方的不称烈士);人民公社社员(民兵)、群众(职工家属)、城镇街道居民、大中学生扑火期间伤亡,由组织扑火单位负责给予抚恤。扑火中负伤致残按因公致残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者,一次抚恤 7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人扶持者,一次抚恤 500元;其家属生活困难由单位或社队予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可按社会救济处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视其残废程度,一次性抚恤 50至300元;在紧急情况下英勇抢险、抢救而伤残者,增发抚恤金 10%。因公负伤后,其医疗费由组织扑火单位负责开支,直至治疗痊愈。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因公负伤后引起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社队负责解决。
1978年,扑火医疗救护工作渐成惯例,内部有卫生机构的,自行配属;较大群众扑火队伍,由指挥部派医护人员随队行动,基本原则按每100人配属医生1名。
1984年,森警部队组建卫生队,负责内部战地医疗救护工作。各地群众扑火队伍仍由当地主管部门抽调医护人员配属行动。
1989年3月1日起,按《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规定,扑救森林火灾时,由卫生部门安排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因扑打林火负伤、致残、牺牲的,属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是年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规定,扑火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天 1元标准执行,凭单据列入扑火费中核销。扑救重点火险区火灾时,由当地政府派出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
1993年起,按地区森防指挥部扑大火预案规定,扑救富克山地区大火时,由漠河县和西林吉林业局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扑救呼中自然保护区大火时,由呼中区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扑救呼玛县大火时,由呼玛县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扑救韩家园大火时,由韩家园林业局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扑救南瓮河施业区大火时,由森警部队卫生队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扑救加格达奇东北部大火时,由加格达奇区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扑救十八站双河地区大火时,由十八站林业局派医疗救护组为扑火队伍服务。
1999年11月 8日起,按黑龙江省森防指挥部《森林火灾扑救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扑火队伍配备相应比例医护人员,配足药品和必要医疗器械,保证医疗救护;过期变质药品不准带入火场使用,伤病员应严格按医嘱服药和接受治疗;扑火队员应提前注射疫苗,防止草爬子叮咬引发森林脑炎;扑火时因烟熏导致胸闷、头晕、呼吸困难、神志不清等一氧化碳中毒症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转移空气新鲜地方;重者采取人工呼吸,或送医院救治;炎热天气及时补充水分或淡盐水,中暑人员迅速转移凉爽地方,冷水擦身物理降温,持续高热病人及时送往医院;外伤出血用干净布块或纱布立即压住伤口止血,扭伤应立即用冰块、毛巾沾水冷敷,骨折应设法用木棍、桦树皮固定,及时送往医院。
2003年5月8日起,按地区行政公署和林业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规定,扑火发生的医药费,第 1日每人按5元计算,第2日每人按8元计算,第3日后每人按10元计算。
2004年3月15日起,按地区森防指挥部《大兴安岭地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规定,东、南、中、北四大战区扑救大火时,由火灾发生单位派出医疗救护组为火场扑火队员服务。需转院治疗的伤病员,及时与地区医院联系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