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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行管制

第二节 航行管制


  1955年,呼玛航站开展航空护林业务,航空护林的基地和飞行管理执行国家民航总局的业务规范和条例,航护飞行接受自上而下的航行管制。飞机在空中飞行,同时接受沈阳军区空军作战部的航空管制,护林航线的确定和调整须经沈阳军区空军作战部批准;飞机不能进入国境沿线10公里内飞行,如有火情需要侦察时,经报请沈阳军区批准后施行;空域内遇有空军执行任务,应以军事行动为主,乘机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批准并实行枪弹分开的办法;航护飞机一般情况下,日出半小时后起飞,日落半小时前返场。航空护林飞机的使用遵循科学合理,节约效能,因时制宜,精心安排,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治火为本,救人优先的原则。至1985年,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的航护飞行业务由东北航空护林局统一安排和领导。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提出要求,由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给予安排。




  1986年9月起,每到防火期间,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为大兴安岭林区服务的航空护林飞机由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实行空地指挥一体化。一般情况下,巡护飞机的使用和飞行预报由航站调度安排;空运扑火、火场侦察飞机的使用由地区防火指挥部制定计划,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按计划安排。
  1990年1月,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交地方后,巡护、侦察和空运扑火的飞机使用计划由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指挥部统一安排,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按计划执行。
1996年,为提高航空护林整体效益,发挥飞机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实行地、空统一指挥。松鼠飞机除地区防火指挥部直接安排外,航站可根据火险形势,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每日发飞行预报和安排巡护飞行,每日的飞行预报及飞行动态,于当日报地区防火指挥部;发生大面积山火,松鼠飞机全部由地区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各航站负责协调服务。大、中型直升飞机(米—8、米—171、直—9)一律由地区防火指挥部安排飞行,发飞行预报。所有护林飞机须经地区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严禁与森林防火无关的飞行,一旦发现,除追究批准者责任外,全部飞行费用由批准者支付。各航空公司开展基地飞行训练,要报请地区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避开机场所在城镇的上空飞行。县(区)、局要求执行与森林防火有关的飞行任务,由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地区防火指挥部通知航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