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设备管理 1974年,地、县(区)林场防火办公室、护林防火站(林场)设专人管理护林防火机械设备,建立设备档案,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教育职工爱护设备,不得擅自外借、更不准变卖。驾驶护林防火汽车、拖拉机、推土机、摩托车必须持证驾驶,定期保养。
1987年,加拿大援助的高频超短波通讯设备,由地区防火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县区局、森林警察部队由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统一分配使用。每年秋季防火期结束后,送地区防火办公室通讯科进行技术鉴定,消除隐患,确保通讯质量。1987年,制定往复式水枪管理办法,规定专人专用,不得丢失,使用前先检查各关联部件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漏水。使用中枪管严禁碰撞立木、石头等坚硬物品,以免碰弯枪管,影响喷水效果。用完后进行全面清洗、擦干、晒干,枪管擦上防锈油,放在干燥的架子上保管。1988年,制定森林防火专用无线电设备管理办法,规定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准私自将无线电设备外借或租用,更不准利用电台谈论与森林防火无关的事情。在防火期中保持良好状态;非防火期,一律检修查封入库。各类无线电通讯设备建立台帐和档案,登记建卡,注明型号、使用人、发放时间、收回时间和完好状态等。
1990年,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制定机场加油点设备管理规定,对加油车和电源车的技术工人和警卫人员提出选择标准。油车拉送油、飞机加油等要有详细数量记录,做到各种手续齐全。
1992年,按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加强航空护林直升飞机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掌握直升飞机进出场时间,因天气和其它情况需要提前调入、推迟调出时,须提前7天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经省和民航部门批准。直升机起降严格执行静场作业规定,起降场不准有人、车停留,不准堆放物品,乘机人员按机组人员指定线路登机。
1993年4月,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制定直升飞机加油站使用管理规定,各加油站的车辆实行全区统一调动,由县(区)、局、森林警察部队负责具体管理、维护保养。各加油站油料员、司机、电器员未经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同意,不得调做其它工作。漠河、呼中、韩家园森林防火办公室的三辆黄河加油车,在非防火期一律集中塔河航站存放,由塔河航站负责保管。森林警察部队大子羊山加油站的车辆,由森林警察部队自行解决存放、维修、保养。各站所存油料,不经民航批准,不准擅自动用和处理。是年9月,地区防火办公室制定余火清理机使用规定,余火清理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当地安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按事故情节予以罚款或行政处罚。
1994年1月,地区防火办公室制定森林防火通讯设备管理规定,在购置使用无线通讯设备时,必须经过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指定的频率内工作。森林防火通讯设备,除抢险救灾外,不得作为它用。库存的通讯设备,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对已使用的通讯设备,建立档案,分门别类进行编号。防火期结束后,及时收回,检修合格后,入库封存,合格率达95%以上。是年3月,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规定,全区森林防火设备必须严格按计划购置,进入财务固定资产帐,实行财务、防火部门双重管理制度。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对防火设备进行登记造册、编号、立卡、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可输入微机。防火设备的调动、移交、转卖,需严格履行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外借、外调或转变产权。对暂不使用的设备,封存入库,严格管护,防止人为或自然损坏。凡经批准入库设备做到,设有电源装置的切断电源;防火车辆、灭火机具、汽油发电机等设备,封存前放水、放汽油;设备滑动部分擦净、涂油防锈,采取防腐、防潮、防雨、防雷电等措施,进行保养。防火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填报《报废申请表》,组织技术人员鉴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财务部门履行手续,注销设备卡片和固定资产帐目,载入设备档案。防火设备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经济损失多少,确定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为一般事故;超过1万元低于3万元为重大事故;超过3万元以上为特大事故。每种事故发生都要按情节和有关规定,追究肇事者、管理人员和主管负责人责任。
1997年,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对全区森防系统林火气象站、中继站、基地站,制发林火气象设备维护办法,规定气象设备看护员要尽职尽责,不得随意拆卸或搬动,防止设备被人为损坏或丢失。至2004年底,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对23种设备均做出管理办法、设备管理类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