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火统计报告 1965年,大兴安岭林火统计工作由森林防火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程序按林业部林火统计办法执行。
1987年,按黑龙江省和林业部的要求,对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地(区)行政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地区、省、中央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八种森林火灾,在接到地方和有关部门报告后二小时内,汇总上报省和林业部防火办公室。
火灾统计按规定报告起火地点、行政区域地名和经纬度;起火时间和发现时间;当地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雨等气象情况;起火原因,火灾种类;火场燃烧和蔓延发展趋势;扑救情况、出动人员、到达火场人数、指挥员姓名、动用车辆、电台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森林过火面积、有林面积、林种、林相及其他损失;火势、面积、损失伤亡,扑救困难等。
火灾统计报表,以县(区)、局林场、乡镇为单位,由地区防火办汇总上报林业部、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天火灾统计情况当天上报。发生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要以最快速度报地区防火办,地区防火办公室在半小时内直接报林业部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迟报或报告不实的追究领导责任。
1999年9月后,全区由手工统计向微机联网进行森林火灾统计运算转化。
2003年6月,按黑龙江省政府森林火灾统计办法,制发具体管理制度。选配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人承担森林防火统计工作,实行网上填报和传真上报同步进行;对无森林火警、火灾的旬、月、季、年报按时报空表,以备查考。至2004年,全区森林防火统计报告工作形成系统工作制度,按规定上报年度火情火灾统计表,重大以上火灾统计表,扑火经费支出及粮食、物资消耗统计表,扑火兵力统计表,森林防火实力统计表,林火损失综合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