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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福利待遇

第三节 福利待遇


  1950年,呼玛县组织鄂伦春民族护林防火大队,由呼玛县协领公署领导,编成5个队,162人,防火期按指定地点集中定居。队长、副队长每人每月补助140分;分队长、副分队长120分;各部落班长100分;队员70分。
  1952年,鄂伦春自治旗组织173名18岁以上、45岁以下男性鄂伦春族猎民担任护林员,经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人民政府批准,每人每月补贴20元,马料15元,每年服装补助费44元。猎民护林员共分15个小队,每月给每个队长补助30元。出外站的猎民护林员比较艰苦,每月补贴50元。
  1966年,大兴安岭特区按黑龙江省人委批示,以鄂伦春族的公社为单位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对鄂族护林防火队员每人每年春、秋两季护林防火期补助650元(包括马匹补助费)。十八站护林防火站每年补助5.6万元。
  1976年,大兴安岭地区对进驻多火灾区的驻勤补助,每人每天按1.2元支付。进驻多火灾区购置必要的炊具费用,按规定人数每人每天10元。进驻期间每人发给胶鞋两双,所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天平均不得超过5元。马草杂费不得超过每匹马每天1元。
  1978年7月,大兴安岭地区春、秋两季对长期在野外执行任务的每个护林员装备1床鸭绒被和1个小帐篷,1身扑火服,约计300元防火扑火物品。执行任务结束,统一收回保管。
  1983年8月,护林员进山执勤补助费,每人每天按3元发给。
  1986年1月起,按省人民政府第一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对辖区的鄂伦春护林员补贴由每人每年650元,提高到750元。
  1987年7月,新编森林防火专业队伍1550人,由林管局每年按8个月发给工资,另4个月工资由各地自筹解决。县(区)、局为保证开支,积极为专业队伍寻找多种经营门路,扶持开展经济创收活动。将专业队伍挂靠在林场或加工厂,实施“以副养队”,开展养殖业、种植业、养路、筑路、打烧防火线、清林、木材深加工等生产经营项目,保证全年正常开支。
  1989年5月起,大兴安岭林管局实行登机视察火情、空运指挥人员、参加航站其它值班人员补助制度。对登机观察火情的空运指挥人员,在达到二级火险天气时,临时执行东北航空护林局规定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1.2元,减去基本伙食费每人每天0.7元,实补10.5元。是年6月,大兴安岭林管局财务处制定扑火人员、车辆及与防火有关人员补助标准。瞭望值勤距离居民区5公里以内,塔位在海拔高度600米以下者,每人每天补助2.5元;在距离居民区6至15公里,塔位海拔700至900米者,每人每天补助3.5元;距离居民区16公里以上,塔位海拔高度在1000米,每人每天补助4元;距离居民区40公里以上,塔位海拔1000米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5元。机降点在居民区附近,集中食宿者,发给误餐补助费,每人每餐1.4元(早餐不发)。远离居民区机降点和防火外站,集中食宿者,每人每天补助3元。检查站设在居民区附近的,不予补助。离居民区较远不能回家或单位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在防火戒严期和组织扑火时,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单位就餐者,经领导批准发给误餐补助,每人每天按1.4元掌握,由单位或专人办理食品供应,不发给本人现金。参加扑火人员每天每人按3至5元伙食标准掌握供应食品,最高不得超5元,不给本人现金。扑火人员连续在火场7天以上者,经县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由组织扑火单位进行慰问,可供应普通香烟1盒,白酒3两,肉3两,每人平均不得超4元。扑火后勤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单位就餐者,每餐可按1.4元标准供应食品;夜间连续工作到23点以后者,按夜餐补助1.2元标准供应食品。扑火人员在火场时间一般在7天以上者,可发给农用鞋或胶鞋1双,每双不超10元;必要时可发棉布衣服,每套不超25元。
  1990年3月,按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机降大队队员扑火伙食标准补助规定,扑救森林火灾时,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6元标准,由扑火队员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登机人员,从登机始至返回机场止,3至8小时按1天计算,8小时以上按两天计算,3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按外业标准计算补助。
  1993年7月,调整扑救森林火灾人员伙食补助及其它费用支付标准。规定国家职工和非国家职工在扑救火灾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每人每日6元提高到8.5元标准,组织食品供应。扑火人员连续在火场7天以上的超出日数每人每天增加1.5元,按每日每人10元标准伙食。扑火后勤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每餐标准2元,夜间连续工作可按夜餐2.5元掌握。机关和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为扑火所出动的车辆、机具,按国家规定的石油价格付给油料费(统一供油除外)。每台车配件及修理费不得超过400元。动员营业运输部门和个人车辆,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台班价格结算。火场必须携带的药品,每人每天按1元计算掌握。
  1997年5月,大兴安岭林管局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决定对森林防火扑火人员、瞭望塔瞭望人员伙食补助费做适应调整。是年春季防火期始,扑火人员扑火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在3天以内的每人每天15元,4天以上每人每天17元。扑火后勤人员(包括指挥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每人每餐补助标准4元,夜间连续工作可按每人每餐6元标准组织伙食。瞭望塔工作人员补助标准,距离居民区30公里以内、海拔高度800米以下的每人每天12元,30公里以外,海拔高度800米以上的每人每天14元。
  2003年,实施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对支援外单位扑火人员,扑火期间,群众扑火队员的补偿费第1日按每人每天90元计算,第2日按每人每天110元计算,第3日以后按每人每天120元计算;森林专业消防队员和森林警察部队官兵的兵力补偿费第1日按每人每天100元、第2日按每人每天120元,第3日以后按每人每天140元计算。为支援扑火发生的医药费,第1天每人每天5元,第2天每人每天按8元,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按10元计算。
  2004年,制定“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实施细则”。伙食补助费第1日每人每天15元,第2日至3日每人每天24元,第4日以上每人每天30元。误工补助,国家机关干部及工勤人员在扑火期间不享受误工补贴,非国家职工在扑火期间每人每天按55元计算(不包括伙食补助费)。扑火车辆费用,5吨以下载重汽车每日380元,6至12吨载重汽车每日450元,13吨以上载重汽车每日750元。上述费用只适用于个体车辆,不含油脂燃料费。森林警察部队跨县区扑火,按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规定核定标准,但补偿费用由用兵单位划拨到林业集团公司作为森林警察部队的设施设备投入。至2004年底,全区对专业队伍的各种补偿、补助规定、办法共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