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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等级划分

第九篇 火警火灾

第一章 数量分布

第一节 等级划分






  民国时期,森林火灾多以火势、受害面积大小、损失多少而论,尚未形成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将护林防火列为重点工作,加强管理。五十年代初期,黑龙江省政府统一规定,林地过火面积在15亩以下的为火警;15亩以上至10,000亩为一般火灾;10,000亩至50,000亩为重大火灾;50,000亩以上为特大火灾。呼玛县按黑龙江省规定的标准划定林火等级。
  1964年,大兴安岭特区成立后,林火等级划分执行黑龙江省规定标准。森林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为火警;1公顷至66.6公顷为一般火灾;66.6公顷至3333.3公顷为重大火灾;3333.3公顷以上为特大火灾。
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受害森林或其它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为森林火警,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为一般森林火灾,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为重大森林火灾,1000公顷以上的为特大森林火灾。




  1988年3月,国家成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对森林防火工作提出林火发生次数、受害林地面积、森林过火率实行指标化管理。1988年至1990年,黑龙江省森防指挥部给大兴安岭地区下达年度指标为火灾次数不超过45起;受害面积不超过1000公顷;森林过火率低于0.3‰。
  1991年,黑龙江省森防指挥部对大兴安岭地区年度指标调整为,全年不发生重大火灾;林地过火率不超过0.5‰;火警火灾不超过50次;每次林地过火面积不超过70公顷;不得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992年2月25日,国家森防总指挥部第五次会议决定,全国森林防火责任指标按“四率”考核,即火灾发生率、森林受害率、当日扑火率和火案查处率。1994年3月11日,黑龙江省政府与大兴安岭地区签订1994年至1996年森林责任状。指标为杜绝特大森林火灾;力争不发生重大火灾;小火不过当天、中火不过3天、大火不过7天扑灭;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每年开设防火隔离带3000公里。
  1997年至1999年,黑龙江省政府给大兴安岭地区下达的指标为,杜绝特大森林火灾;三年重大火灾不超过1起;每年火警限制为50起;每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不超过70公顷;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基础建设每年投入不少于602万元;每年开设防火隔离带4000公里;3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400公里。按照革命化、军事化、正规化、专业化全面建设专业队伍,实现以副养队、多种经营、富队强兵;防火期由昼夜值班,领导亲自坐台;发生火情及时报告,领导靠前指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大兴安岭地区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规定疏密度在0.3(含0.3)以上森林和已经郁闭的幼林内发生林火,统称为森林火灾。火烧森林或者林木面积不足1公顷的为火警;火烧森林或者林木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为一般火灾;火烧森林或者林木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不足1000公顷的为重大火灾;火烧森林或者林木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为特大火灾。森林火警、一般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均按一次森林受害面积计算,不累计计算。
  2004年,大兴安岭地区仍执行1988年全国统一规定的划分林火等级标准。受害森林或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为森林火警;受害林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为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为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为特大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