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成因损失第一节 形成原因 1950年,呼玛县发生16起林火中,有11起是人为火因造成,占68.75%。其中烧防火线跑火1起,烧荒烧秸稞跑火3起,采金挖坑跑火2起,吸烟跑火2起,做饭跑火1起,私烧猎场跑火2起。另有1起为嫩江火越境,有4起火因未查清,列入火因不明类。1951年至1953年,县境内共发生27起林火,人为火因22起,81.48%。其中吸烟跑火8起、做饭跑火2起、打小宿取暖跑火4起、打鱼打猎跑火2起、家火上山2起、醉酒后跑火1起、烧荒跑火1起、采金挖坑跑火2起。有1起为嫩江火过境,有4起火因不明。
1954年,县内发生26起林火,只查清火因6起,其中2起为吸烟跑火,4起为熏蚊子跑火。有20起火因不明,占76.92%。1955年至1959年,呼玛县共发生林火32起,查清火因12起,属人为火7起,属自然雷击火5起。人为火因中有吸烟1起、做饭2起、熏蚊子1起、林中迷路跑火1起、故意纵火2起。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过境火1起,另19起火因不明。
1960年至1964年,呼玛县内共发生林火36起,其中雷击火1起,瑷珲县过境火1起。查清火因12起,有烧荒烧秸稞4起、采金挖坑跑火1起、烧地跑火1起、吸烟2起、做饭1起、熏蚊子3起。另22起火因不明。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管辖境内共发生林火15起,其中有雷击火11起,人为火2起,即烧荒1起、打猎1起;有2起火因不明。呼玛县内发生5起林火,均属雷击火因。1966年至1969年,特区境内共发生林火83起,其中烧荒跑火4起、烧防火线跑火2起、火车机车跑火7起、放炮跑火2起、吸烟跑火5起、烧蚂蚁窝跑火1起、熏蚊子跑火1起、家火上山1起、雷击引发9起。有51起火因不明,占61.45%。呼玛县辖境内共发生林火20起,其中烧防火线跑火1起、机动车跑火1起、熏蚊子跑火1起、家火上山1起。火因不明12起,占60%。
1970年,大兴安岭地区统辖鄂旗、莫旗、呼玛县,全区共发生林火41起。形成原因有雷击火17起,占41.46%;人为火13起,占31.7%;火因不明11起,占26.83%。人为火因中有火车机车喷漏火7起,机动车辆喷漏火1起,放炮跑火1起,打耙跑火1起,吸烟跑火2起,熏蚊子跑火1起。1971年至1974年,区内共发生林火190起,其中雷击火因41起,占21.58%;人为火因95起,占50%。不明火因54起,占28.42%。人为火因中有烧荒烧秸棵跑火14起、烧防火线跑火11起、火车喷漏跑火34起、油锯跑火2起、放炮跑火2起、高压电线跑火2起、吸烟跑火20起、做饭跑火3起、熏蚊子跑火5起、取暖跑火1起、上坟烧纸跑火1起。
1975年,黑龙江省防火指挥部要求,将人为火因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两大类统计。以生产施工、作业为目的用于属于生产性;以生活为目的的用火包括擅自弄火行为属于非生产性。至1979年,全区共发生林火254起,其中雷击火因73起,占28.74%;人为火因115起,占45.28%;不明火因66起,占25.98%。人为火因中属生产性用火66起,有烧菜11起、烧防火线13起、机车喷漏火28起、割灌机3起、放炮7起、高压线4起;非生产性用火39起,有吸烟21起、做饭14起、取暖2起、熏蚊子3起、上坟烧纸4起、家火上山2起、小孩跑火3起。
1980年至1984年,区境内发生林火197起,其中雷击火因31起,占15.74%;人为火因89起,占45.18%;不明火因77起,占39.08%。人为火因中属生产性用火41起,占46.07%。属非生产性用火48起,占53.93%。
1985年至1989年,区内共发生林火206起,其中雷击火因67起,占32.52%;人为火因94起,占45.63%;不明火因45起,占21.85%。人为火因中属生产性用火51起,占54.26%;非生产性用火43起,占45.74%。
1990年后,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了火因追查,破案率显著提高。至1994年,全区共发生林火57起,其中雷击火因29起,占50.88%;人为火因26起,占45.61%;不明火因2起,占3.54%。人为火因中生产性用火11起,42.31%;非生产性用火15起,占57.69%。
1995年至1999年,区内共发生109起林火,其中雷击火因49起,占44.95%;人为火因59起,占54.13%;不明火因1起,占0.92%。人为火因中属生产性用火21起,占35.6%;非生产性用火38起,占64.4%。
2000年至2004年,全区共发生林火292起,其中雷击火186起,占63.7%;人为火96起,占32.88%;外地过境火5起,不明火因5起,各占1.71%。人为火因中属生产性用火48起,属非生产性用火48起,各占50%。自1950年至2004年,大兴安岭地区境内共发生林火1606起,其中雷击火因528起,占总数的32.88%;人为火因674起,占总数的41.97%;不明火因395起,占总数的24.59%;外地过境火9起,占0.56%。人为火因中属生产性用火346起,占51.34%;属非生产性用328起,占48.66%。
1950年至2004年大兴安岭地区火警火灾成因统计表
表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