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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问题的指示

附录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问题的指示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问题的指示
  (1950年3月8日)
  东北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财富,是全国森林与木材供给的主要地区。必须加强对现有森林的保护与培育,消灭各种灾害与破坏森林的行为,以保护与恢复林木资源,保证国家长期建设的需要。几年来,东北森林不断发生火灾,损失甚为严重。根据1949年不完整的统计,火灾达274次之多,烧毁林木达五百余万立方米,竟超过东北全年的采伐量。这样火灾所造成之严重损失,各级政府应引起极大注意,今后必须设法加以防止。各级政府必须加紧组织群众,抓紧时间,布置护林防火工作。特别对于反革命特务破坏份子,更要提高警惕!以防止与消灭火灾。现在春天已经到来,化雪后最易发生火灾。各地对于护林防火工作应即规定具体的有效办法付诸实施,兹特作如下的指示:
  第一对群众进行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在林区附近区村,普遍举行护林防火宣传,广泛作护林防火动员,张贴防火布告、标语、漫画,进行爱护国家资财的教育,以打下群众性防火运动的思想基础。
  第二加强护林防火组织,号召林区周围村屯,组成护林防火队,各级人民政府对护林队,必须负责领导以推进防火工作。
  第三要增加防火设施,有重点的设置防火线、望火楼,在林区边缘道口设标识牌、标识杆、标识旗等防火标志,消火工具要动员群众筹备,或由当地政府协助购置。
  第四每年从三月到六月化雪后青草未长起来之前以防止森林火灾,定为禁猎时期,一律禁止入山打猎。
  第五春季烧荒最容易引起火灾,各地接近林区群众需要烧荒开地者,必须经当地县区政府许可,并事先打出火道,准备消火用具。
  第六凡进入林区进行副业生产,必须实行登记,发许可证。林区内严禁吸烟、打小宿、烤火、烧饭,离开火场前必须负责将火源熄灭。
  第七火车通过森林地区,特别是森林铁路,必须加强防火装置及设备,选择适当地点清护掏灰,以免酿成火灾。
  第八山火发生时当地机关、部队、学校、居民均有义务及时驰往扑救,不得迟往不前。
  第九施行奖惩办法,对护林防火有成绩者应给以物质或名誉奖励,对于火灾应追求责任,根据情节给以处分,对于反革命破坏份子放火烧森林者,应予以严厉惩处。
  第十为了使护林防火工作执行得彻底,必须建立检查制度,按级负责,分段负责,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纠正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对国家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熟视无睹的现象,必须予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