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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护林防火方案(摘要)

呼玛县护林防火方案(摘要)


  (1950年3月15日)
  呼玛县护林防火委员会
  春季防火期主任委员刑化杰,副主任委员余建文、张玉峰。委员:孙玉珍、常天玉、赵亚、孔庆田、于士海、李世信。干事徐芳田、刘永富、丁念义、苏柏林、代天安、冯秀峰、盛守成、周玉炎、谭德谦。
  秋季防火期主任委员刑化杰,副主任委员张玉峰、于世海。委员:余建文、孙玉珍、王岐、常天玉、苏柏林、刘永富。干事李坤、林有清、葛志忠、邵茂安、高岩、王景信、刘世鹏、李金山。
  护林防火责任区
  第一区从三道卡下至石场和瑷辉县为界,上至王金声房子和第二区为界。第二区,从察哈岸上至迎门砬子和第四区为界,下至王金声房子和第一区为界。第三区,西至闹达罕东至湖通河。第四区,下至迎门砬子上至南盖和第五区为界。第五区,上至杏花沟,下至南盖和第四区为界。各村、屯、金沟之间,划分界线,设立界标,落实了护林防火责任区。距各村屯20华里以外的林区,划分为鄂伦春族护林防火大队的责任区。
  全县共组成7个护林防火大队、28个中队、5个鄂伦春族队、71个屯护林防火小组。区大队长由区长担任,副大队长由林务所长、副区长、公安派出所长、校长担任,区大队长下设干事,由区助理、林务所职员、公务人员、教员担任,村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3人。
  第一区(呼玛区)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周连仲,副大队长杨玉麟。区大队下设呼玛村、牧羊场村、湖通镇村、宽河村、三道卡村5个村护林防火中队;第二区(金山区)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冯秀峰,副大队长王和。区大队下设金山村、新民村、新街基村,兴华村4个村护林防火中队;第三区(兴隆区)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常天玉,副大队长朱万山。区大队下设兴隆村、闹达罕村、金矿3个护林防火中队;第四区(欧浦区)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吴心铎、副大队长魏占铭。区大队下设开库康村、依西肯村、老卡村、欧浦村、正祺村、怀柔站村6个村护林防火中队;第五区(漠河区)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马绍昆,副大队长刘德厚、高殿详、董友志、干事徐芳田、杨树恒、王悦成。(金矿)四道沟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余建臣、副大队长李文、李文成。大队下设大四道沟、小四道沟、嘎噜河、五道沟、三分处、支沟、湖通河7个金矿中队;鄂伦春民族护林防火大队,由呼玛县协领分署领导,护林防火期间编成5个队共162人。一队集中定居在河口(兴华)附近;二队集中定居在四、五道沟附近;三队集中定居在老道店附近;四队集中定居在十八站附近;五队集中定居在马伦附近。
  护林防火封山戒严期内有关规定
  1春季护林防火戒严期:从4月15日起,至6月末止。秋季护林防火戒严期:从9月15日至10月末止。
  2在封山戒严期间,无论公私所用木材一律禁止采伐。凡进入林区进行副业生产(采木耳等),需到区政府登记,经县政府发给的入山证方许入山。若其在副业区域内发生火灾,由其人负完全责任。
  3鄂伦春族在封山戒严期内,按县指定地点集中居住,禁止入山打围,在春秋封山护林防火戒严期内,由县政府按人员供给4个月的生活费用。
  4不准乱伐江岸与河流之间护岸林(不论任何树木)及损坏小树。
  5保护好桥梁和电话线杆,打出防火道。
  6群众需要烧荒地时,须经区、村政府批准,打好防火道,并经区、村政府检查后,发给证明后方可烧荒。
  7禁止任意放荒火。打小宿及检木耳做饭和吸烟火用完后,一定要打死,免得发生火灾。
  8护林员在所管区轮回检查,调查森林防火情况,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协助政府检查出入人员的入山证;防止乱伐山林;定期报告护林防火情况和负责所管境内的护林防火工作;落实政府临时指定的有关护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