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护林防火封山戒严期内有关规定
呼玛县护林防火封山戒严期内有关规定
(1951年3月)
1鄂伦春族人因在护林防火期间内禁止猎业生产,在护林防火期间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其补助规定是:护林队的指导员,副指导员,队长,副队长每人每月140分;分队长副分队长每人每月120分,各部落的班长每人每月100分;护林队员每人每月70分,一般非队员(学生在外),无劳动能力的男人和有劳力、半劳力的女人全年按4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粗粮240斤,油、盐、黄烟各4斤,白布15尺。
2在防火戒严期内:不准烧草甸子,不准用火打火道,不准行人途中吸烟、打小宿、烤干粮,不准烧场院、烧秸棵等一切野外弄火行为。
3严格执行外出带防火通行证、各村屯组织妇女(民兵)放哨盘查登记制度,凡不持防火证明及入山证者,禁止入山私自通行,如有遗漏者按段追究责任。
4各村屯准备好斧子、镰刀、锯、水桶、扫帚、破麻袋等防火用具,各村屯的房屋周围打好防火道,规定防火线宽30米至50米。
5做好机关和各家庭的防火工作,规定大风天不准烧火做饭。
6各村屯界内的每根电话线杆,打出6米见方的防火道,每根电杆的防火道,由县补助2500元(东北流通卷)。桥涵由各村屯出动义务工打出15米见方的防火道。
7森林区内居住的一切散户,必须在3月以前全部搬出,否则强制搬出。县政府对搬迁户补助一定数量搬家费。
8金矿局已决定闭沟的散采金者,可在化雪前搬出,搬家有困难者,可由护林队与其签订集体防火合同,保证不起火,否则一定追究其责任。
9迁往深山偷种大烟(鸦片)者,一经护林员搜山查获,定送法院以法惩处。
10金矿局及林业公司的各抚育所要切实作好林场经营,加强护林防火组织与教育工作。保证责任区内不起山火,否则按系统负责制追其责任。
11根据黑河区首届林业会议讨论决定,扑救山火及搜山人员、车马住店,一律免收店费;喂马草及所用一切物品按市价计算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