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有关规定
呼玛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有关规定
(1957年3月15日)
1各区乡人民委员会、林管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派驻所、木材作业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防胜于救”的方针,广泛发动组织群众,加强护林防火领导,在合作化的基础上,将护林防火工作变为经常化。
2大建委员会,各林管区领导必须认识到现已建成的经营所由于新建,一切工作尚未走上正轨,护林员对护林防火工作不甚熟悉;特别是我县山内交通不便,很多职工又分散在林内,因此必须加强具体领导,及时布置检查,总结研究,指导各所护林防火工作。
3根据我县雪大具体情况,确定4月1日到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戒严期,9月15日至降雪为秋季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各区乡、直属单位和各团体、国营企业,必须将护林防火工作与当前生产、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领导要亲自动手,统一安排,系统布置,按时检查。
4在防火戒严期前要整顿和健全一切护林防火组织,选拔青壮年编成扑火基干队,适时训练。认真贯彻执行六种负责制和登记检查等制度,加强薄弱村屯的领导,特别是鄂族地区的护林防火工作。
5各森警派驻所,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防火戒严期内,应把工作重心转入森林内部,巡回检查,不断进行搜山,严防森林火灾;必须积极的与不遵守护林防火政策、破坏森林的不法分子作斗争,杜绝一切火源和各种破坏森林的行为。
6各金班出外生产须设专人负责领导,严格遵守一切防火规定,否则停止生产。鄂族红围期执行专署关于鄂族入山管理办法。必须在确不能发生火灾的原则下,经县(区)乡批准有组织有领导的入山。入山后,需要和经营所登记联系,签订防火合同。
7除黑河制材厂、各木材作业所、林区建设和水利勘测外,其余山内作业不得超过3月15日,如延期须报县防委批准。野外烤干粮、露天烤火取暖、烧荒、上坟烧纸等弄火行为一律严禁,违者不论成灾与否,按照情节给予严惩。
8村、屯周围桥梁、涵洞、电柱、仓库、木材楞场,要打出足够的防火线和准备好足够的扑火用具,以备急需。
9进一步开展护林防火宣传工作,达到家喻户晓、老少皆知,4月15日至5月15日,9月20日至10月20日,为护林防火宣传月,开展轰轰烈烈的宣传运动。通过广播、黑板报、标语口号,演剧等形式,教育群众搞好护林防火工作。
10各区乡营林系统要将秋季防火列为中心工作任务之一,生产与护林防火紧密结合,严格控制火源,克服麻痹松劲情绪。认为秋雨较多,春重秋轻的想法是错误的;必须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经常深入检查,依靠群众作好今秋护林防火工作。
11各区乡防火办公室于3月上旬和9月15日恢复办公,各地应认真执行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指导工作。
12一旦发生火灾,各级政府及全县人民,应视扑火为最紧急的任务,一切运输、交通、通讯应给予扑火优先使用;扑火中要防止伤亡事故,扑灭后应立即清除余火,防止复燃;调查损失,追究火源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