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调动外援扑火队伍的有关规定
大兴安岭地区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调动外援扑火队伍的有关规定
(2003年5月1日)
一火情报告。各县区局施业区发生火情,当地森防指要立即就近调动专、群扑火队伍奔赴火场,并在30分钟内将火情报告地防指。超过本单位控制能力而发展成为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向地防指报告,由地防指就近调兵增援。
二凡在大兴安岭地区内支援扑火的单位,其出动的扑火人员、机具必须经被支援单位认证,将有关认证材料报地防指审核后方可生效。
三出发时间。各地在地防指下达命令后,各类扑火队伍必须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出发:(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在30分钟内出发。(二)预备队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三)500人以下的群众扑火队伍白天(07:00—18:00)必须在2小时内出发:夜间(18:00—07:00)必须在3小时内出发。501人以上的群众扑火队伍白天必须在2小时30分钟内出发;夜间必须在4小时内出发。
四行车速度。白天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速度35公里/小时。
五出动车辆。(一)运兵车:按照地防指调动的扑火人员总数,以每25人乘坐1台运兵车,核定应出动的运兵车数量,计算台班。除进入和撤出火场按2个扑火台班核算费用外,其余日数按待命台班核算费用(包括火场内部兵力调整用车)。(二)给养车、加油车:每300人可配备1台给养车和1台加油车。给养车、加油车出发和返回时各按2个扑火台班核算费用,在火场期间按待命台班核算费用。(三)指挥车、通讯车:每次调动300人以下人数可配备小型车辆3台(其中包括2台指挥车、1台通讯车);301人以上人员可再增加1台指挥车,多余部分不予核算。
六扑火工具。参加扑火人员必须保证每人配备1件扑火或清理工具。专业队要求平均每5人配备风力灭火机或油锯等大型扑火机具1台;预备队平均每10人配备风力灭火机或油锯等大型扑火机具1台;群众队伍要求平均每30人配备风力灭火机或油锯等大型扑火机具至少1台。
七扑火通讯。各地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后,必须保证在火场内保持通讯畅通,在到达火场后必须用短波和卫星电话在半小时内与地防指联系一次。
八奖惩事宜。(一)奖励。1、各地扑火队伍提前出发,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提前到达2小时以上,奖励当日补偿费用的3%。2、在扑火过程中表现突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二)惩罚。1、各地对火场出动的兵力、机具、带队领导级别等情况,应随时上报地防指,对瞒报、迟报火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在年终兑现责任状时取消评比资格。2、各单位的各类扑火队伍未按地防指规定时间以内出发,晚出发两小时内扣除当日用兵补偿费的20%;超过两小时以上扣除当日用兵补偿费的50%。3、各地扑火队伍到达目的地晚2小时以内,扣除当日用兵补偿费的20%;超过2小时以上扣除当日用兵补偿费的50%。4、各地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后没有在半小时内及时与地防指联系,扣除当日用兵补偿费的5%。5、各地未按地防指命令足额出动扑火人员,每少10人扣除所有用兵补偿费的1%。6、各地所带扑火工具不足,扣除出动兵力总补偿费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