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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林业管理

第七节 林业管理



  一、林地所有权

  大同地区林地所有权在解放初期为谁栽谁有。高级社时期林权归集体。1962至1965年仍为谁栽谁有。所谓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权又重归集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关于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的原则,基本属三级所有:国有即属于国家造林,一般分布于国营林场。目前,大同区林场有 10,088亩造林地属国有;社有属集体性质,一般农村社队,造林均属集体所有,此种林地在本区面积最大;个人所有,凡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均属个人所有,但此种林地在全区还分布较少。

  二、护林组织

  自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为加强林木管理,都分别制定了护林公约。1978年后,随着薪炭林、农防林和用材林的大力营造,各级党组织对护林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领导,从1980年开始至1983年末,全区已配备专职护林员 558名,承担着全区林木的管护和整修,此外,广大社员家家都制定了护林防火公约,国营林场还在林地四周打了三十米宽的防火道,并经常组织人员检查巡逻,有效地促进了各项林管措施的落实。实行经济承包后,农村出现了林业专业户,对零乱的或集体的林木,由村居民委选派专人监护,并修枝,䠀铲。

  三、害虫与防治

  本地历年发生的林业害虫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金龟子、另一种是杨树金花虫和双尾天胜蛾。金龟子发生在本地榆树上,蚕食树叶直至把树叶最后吃光。近年来,各地采用六六六粉喷撒和敌百虫、敌敌畏喷雾杀虫效果较佳。杨树金花虫和双尾天胜蛾主要蚕食杨树树叶。用上述方法防治效果也较好。

  四、林木的人为灾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农村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随之产生,人民公社时期的大批树木,呈现了无人管的现象,由于责任不清,林权归集体,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国家又没有明文的《森林法》,所以1980年后,出现了较严重的滥砍乱伐,由于各家各户自行经营土地,所以,凡用木材都擅自到林地砍伐,有些农家建房也偷偷到林地砍用。一部分乡镇林业干部,超越权限随意批准,致使部分乡、镇林木砍伐严重使国家和集体树木遭到破坏。1984年后,各乡镇加强了这方面管理,上级林业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采取了措施,使滥砍乱伐现象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