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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二编 建置

概述



  有出土石器证明,四千年前今绥芬河市境域内,就有人类活动的足迹。清兵入关后,为保护祖先发祥地,清政府将东北大部划为禁区,现绥芬河市境域就在其内。

  1860年(清咸丰十年)11月14日,《中俄北京条约》签订。俄国通过这一不平等的条约,又吞并了中国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使得绥芬河地区始与俄国接壤。原居住在双城子、海参崴一带的中国居民,不堪忍受俄国当局的欺凌,陆续迁回国内,其中一部分人在今绥芬河市建华村一带定居下来,形成一个屯落,为绥芬河地区近代首批居民。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测量中东路路线后,实际形成中东路绥芬河铁路附属地。1917年,民国政府将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以外地区,区划为两个区级单位,共同隶属吉林省东宁县。1926年,于原铁路附属地内设市(非现代意义上的建置市),隶属东省特别区。至此,今绥芬河市境域,有3个行政区划,分别隶属东省特别区和吉林省东宁县,1933年1月沦陷。1934年,绥芬河市并入东宁县,至1939年绥芬河地区正式统一为一个区级行政区(绥芬河街)。

  1945年解放后,绥芬河仍隶属绥阳县,为区级行政单位。

  1948年9月3日,绥芬河区随绥阳县并入东宁县。

  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行政区划升格为县级区,隶属牡丹江地区。

  1975年 8月10日建市,隶属牡丹江地区。1985年改为省辖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到1988年,绥芬河市辖3个乡15个村14个居民委,区划总面积460平方公里,建成区 4平方公里,国境线26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