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商品检验 一、机构设置
1946年10月,东北贸易总公司绥芬河办事处成立,内设商品检验化验室,2 名工作人员,后渐增至20余人。1950年化验室改称商品检验组,为科级单位,关中彦任组长,人员精减至10余人。1952年10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下发《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口岸设立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商品检验组由东北贸易部驻绥芬河代表办事处分出单独设立,改称绥芬河(口岸)商品检验组,人员减至 5人。1954年10月,商品检验组内增设驻苏联格罗捷阔沃站检验组,负责出口鲜冻易腐商品的检验和交接工作。1957年,商品检验组及驻苏联格罗捷阔沃站检验组因口岸进出口货物量减少而撤销,其业务中查证验收工作交由绥芬河外运分公司代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由牡丹江商品检验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60年10月,因中国对苏联还债,货物量增多,国家复设驻绥芬河商品检验工作组,行政隶属绥芬河军政委员会联检办公室。1964年商品检验组再次撤销,业务交由牡丹江商检局负责。
1966年,随着中国对苏联出口鲜冻易腐商品货物量日益增多,国家对外贸易部和哈尔滨商品检验局先后设驻绥芬河商品检验工作组。同时设驻苏联格罗捷阔沃站检验组,工作人员 4人,与苏联共同检验交接鲜冻易腐商品。
1972年 7月19日,省外贸局正式设绥芬河商品检验处,为科级单位,董俊才任主任。1981年12月,商品检验处内设检验科、办公室,职工10人。1982年8月7日,商品检验处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绥芬河处,为处级单位。1985年12月24日,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截至1988年末,商品检验局内设机构有检验一科、检验二科、政工科和办公室;全局有职工17名,其中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占90%。
二、检验
1947—1948年,出口商品年均近30万吨。出口商品主要品种有:大豆、大米、玉米、高粱、豆油、豆饼、小米、面粉、冻猪肉等。年均进口商品 7—10万吨。进口商品主要品种有: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木材、钢材、布匹、纸张、食糖及烧碱等。当时国内大部分地区尚无商品检验部门,主要出口商品粮谷的品质,仅凭粮食部门的化验单,苏联不予承认,只做参考。因此,凡是经由绥芬河口岸出口的粮谷,其品质均需经中苏双方联合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对出口的苹果、柑桔、冻牛肉、冻猪肉等鲜、冻易腐商品,除柑桔在绥芬河口岸检验外,其余商品均由苏联派检验员驻中国产地检验。这期间,口岸商品检验化验室尚无精密仪器,一般设备如天平、干炽缸、电烤箱等由苏方提供。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国家对苏联出口商品数量的减少和国内商品检验机构的逐步健全,绥芬河口岸商品检验组的业务工作中心由检验为主逐渐转向以查证改错为主。
1960年在偿还苏联债务时期,经绥芬河口岸运往苏联的货物迅速增多,口岸商品检验组的业务量随之增大。检验的商品品种主要有:水果、肉类、罐头、茶叶、食品 (果干、香肠、蛋禽等)、服装、鞋帽等日用品。 商检人员坚持按批检验、记录放行的业务程序,发现质量、包装等问题及时反馈到发货单位或所在地商检机关。对易腐烂商品,发现违背合同要求的,及时通知海关扣车。1961年至1962年,从苏联进口小麦、面粉等商品数量增大,绥芬河口岸日均进口1吨至2 000吨。为严把粮食进口质量关,哈尔滨商品检验局、牡丹江商品检验局、佳木斯商品检验局都派出检验员,来口岸参加检验会战。在绥芬河口岸临时组建物理检验室,对进口粮食的重量、水分、质量、杂质等主要项目进行重点检验,保证进口粮食的质量。
1964年以后,由于中苏两国关系完全破裂,两国间贸易量锐减,绥芬河口岸商品检验业务处停滞状态。1972年随着中苏两国贸易协定的执行,经绥芬河口岸出口苏联的苹果、柑桔达到年均1万吨。口岸商品检验业务日趋繁重。
1978年以后, 中苏两国贸易额度大幅度增长。1980年经绥芬河口岸出口的鲜冻易腐商品6万余吨,为1972年的6倍,比1979年增长50%。
1972年至1988年,在绥芬河商检局的努力下,仅通过按合同标准提高苹果等级和冻肉增重两项,为国家多创汇655万瑞士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