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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俄(苏)边界

第二章 边界事务

第一节 中俄(苏)边界




  1860年11月14日(清咸丰十年十月二日),沙俄利用英法联军攻占北京之机,借口调停有功,并以“兵端不难廉兴”相威胁,迫使清政府与它签订了《中俄续增条约》,把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强行并入俄国版图,导致原属中国内陆的绥芬河地区成为边境地区。

  1861年(咸丰十一年),清政府派仓场侍郎成琦和吉林将军景淳等去兴凯湖附近的土尔河口的土里罗格与俄国勘界代表卡札凯维奇、 布多戈斯基举行勘界会谈。 在俄国的胁迫下,形成《中俄续增条约补充条款》和《交界道路记文》等条约。根据以上条约,从乌苏里江口至图们江口分别设立界牌8处。所设8处界牌中的“那”(H)字、“倭”(O)字、“帕”(H)字3个界牌,在宁古塔副都统辖区的东宁辖境。“那”字牌设在绥芬河源横山会处;“倭”字牌设在瑚布图河口西侧;“帕”字牌设在瑚布图河源山岭。1877年(清光绪三年),吉林将军铭安得知原立木质界牌腐朽或被水冲毁,残留者字迹模糊,加之俄国军队不断蚕食乌苏里江以南一带中国领土,曾派出宁古塔三姓副都统及珲春协领会同俄方代表就近查办,换置新木质牌。换牌时,因未找到“那”字牌原址,故将新的“那”字界牌设立于瑚布图河口以北3公里多的山岭上。

  1882年(清光绪八年),俄国军队侵占图们江沿岸黑顶子地区,经珲春副都统依克唐阿严重抗议和多次磋商,1885年(光绪十一年)两国派代表勘定珲春东界,解决黑顶子问题和图们江边界问题。清政府派吴大澂为钦差大臣,珲春副都统依克唐阿为副代表,俄方派滨海省省长巴拉诺夫及舒利金为代表,于1886年(光绪十二年)春,在俄境岩杵河会谈,经反复磋商,于7月4日签订《珲春东界约》。随后吴大澂会同巴拉诺夫等来到绥芬河、双城子、三岔口等地实地勘查,分别立牌。7 月26日,吴大澂等找到原木质“那”字牌。次日,依克唐阿与巴拉诺夫在横山会处,为“那”字牌奠定石基。“倭”字牌查明后,吴大澂命佐领伦托勒会同俄方,在一个月内将“倭”字牌立妥。此次勘界撰写了交界道路记文, 并调整部分边界走向:由 “那”字牌到“倭”字牌的边界走向,原为沿分水岭划界,改为按子午向偏西12度4分3秒划一条长72.885公里的直线,且节节筑设土墩,凡高岗阻隔及往来大道外,都添设记号,并将全部木质界牌,均改为石质。

  经过重勘,东宁县境的中俄边界南自“帕”字牌以南 3.5公里处起,向北至“那”字牌以北第21记号止,全长205公里,其中,自“倭”字牌以北第18记号起,向北经第19记号至665高地,全长26公里,为今绥芬河市与苏联接壤边界。

  至1988年中苏边界绥芬河市部分各记号的具体位置是:第18记号,位于南天门东北十八盘山顶峰东北 300米处的684.1高地,即东经131°14′20″,北纬44°15′25″;第19记号,位于绥芬河市东北715.9高地西南坡,东经131°09′50″,北纬44°30′15″处;665 高地,位于第19记号以北3.1公里处,即东经131°08′46.2″,北纬44°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