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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十编 商业 粮食

概述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后,以中东路筑路工人为服务对象的国内和俄国商人,来绥芬河地区辟市。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绥芬河口岸形成后,国内和各国商人涌入。到1905年有中外客商105户。到1918年有上等中国杂货商20户,资本22万元(大洋);在与铁路附属地毗邻的“中华市场”,有各类商号270余户。到1925年前的高峰期,绥芬河地区各类商号达400余户。

  依口岸地缘优势崛起的商业服务业,成为绥芬河地区的经济支柱,发展起以商业为依托的手工业。后来,日本学者枝村荣称绥芬河地区是国境上的商业都市。

  在商业经营上,外国商号在出售本国商品的同时,主要在这里收购农副产品,将其运回国内销售。中国商号,基本上是以俄国和后来的苏联黑市为销售市场的走私贸易者的批发市场。国内市场,除满足当地消费外,热门经营是推销地产鸦片。同时,向东宁等邻县批发商品。巨大的商业利润没有转向工业投资,仅仅满足“淘金”欲望而已。

  1925年后,苏联开始严厉制裁走私贸易,鸦片经营也被国家禁止。由此,绥芬河地区的商业开始下滑,到1933年绥芬河地区各类商号存 261户 (中华市场20户);资本总额为149 770元(最小本金10元),是1918年上等杂货商(中下等除外)本金额的 68%。商业下滑,以商业为依托形成的手工业失去服务对象,从业者外流。

  1933年沦陷,1936年日本侵略者切断中东路出境口,使绥芬河地区失去国际商品中继站的地位。1937年,伪满洲国颁布《主要商品统制法》,使商品流通变成商品管制。本就薄弱的绥芬河经济,在日本侵略者的压榨下,更加雪上蒙霜,居民购买力下降。到1937年,绥芬河地区的各类商号只有50户了。日商和日本侵略者操纵下的“配给店”主宰市场。

  1945年解放。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没收汉奸商业及敌产。1947年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随后,建立农村合作社商业和城镇国营商业,形成国营、集体、私营多种所有制成分的人民商业新市场、新秩序。其中国营商业、农村供销合作商业,起主导作用,私营商业和集市贸易以其灵活性起补充、调剂作用。新人民商业,是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其经济地位从属于工农业、经营仍遵循市场原则。

  1956年,私营商业主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转为集体所有制合作商店的经营者。至此,商业经营者成分限于国营和集体两类。在国营和农村供销合作商业的积极经营下,商品丰富、物价稳定。到1958年,绥芬河公社百货、食品两大国营商业销售总额实现46.6万元,全公社人均购入额41.72元。

  1960年后,人民商业完全进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在粮、棉计划供应的基础上,对肉、蛋、禽、白糖、烟酒、肥皂、自行车、缝纫机等商品实行不同程度的控制供应。其中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如肉、禽、蛋等;有按需要照顾销售的,如白糖、烟酒等;有作为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生猪、禽、蛋和其他农副产品而奖售的商品,如自行车、缝纫机、手表、肥皂、衣料等。对于一些易产生波动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实行临时性控制,如火柴、肥皂等。节日副食商品,一般按人口供应,主要品种有肉、蛋(比平时加量)、海杂鱼、花生、葵花籽、粉条、烟、酒等。绥芬河缘口岸优势,常有出口商品因种种原因在绥芬河站落地。对这些落地出口商品,一般也按单位或人口分配。在商业部门的精心安排下,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了商品供应。1961年社会商品零售额实现53.6万元,人均购入商品44.66元。

  1975年建市后,为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财政补贴逐年增加,企业利润逐年下降,直到亏损,其中蔬菜和肉经营亏损最多。1977年经营猪肉斤亏损0.66元,年亏20万元,占总利润额的158%。由于长期的商品计划供应,走后门(通过关系购买计划内控制商品)成为社会问题,屡禁不绝。排长队领计划分配商品,成为人们的习惯。长期的计划供应,也使人们形成了商品平均分配的消费心理,该买不该买的,一律排队去领。1977年,全公社社会商品零售额为680.4万元,人均商品购入389元,是1961年的8.7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改革商业经济体制,允许多种经营成分进入市场;允许多渠道进货,使厂家与商家直接形成供销关系;取消肉类等副食品指标管理,由市场调解。在国营商业经营机制上,改过去的任务目标为利润目标,使经营成果与企业和职工产生利益关系。由此,商业市场日呈繁荣:商品丰富,企业经营亏损降低。但在利润目标驱动下,火柴、洗衣粉等微利商品,被经营者冷落,有抢购风冲击市场,也有个别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使假,损害消费者利益。

  到1988年,全市社会商品零售额实现3 686万元,人均商品购入额(含外销)达1 529元。在社会商品购销中,外地消费者采购的(批发)商品总额为705.3万元,是销售总额(2 003.7万元)的 35%。以商团、旅游者、民间贸易者为服务对象的饮食服务业十分活跃。家电修理、打字服务、中俄文翻译、信息传递等服务项目,也发展起来。国营商业企业大幅度减少亏损。在全市的经济格局中,工农各业均向商业靠拢,形成农贸结合、工贸结合、以商养工、以商促工的新局面。


  中东路通车后,绥芬河即成为粮食集散地。东宁、珲春等地以及本地的原粮,经绥芬河出口俄国、英国和法国等。当地粮食消费经营,一部分由粮食消费者与农民直接进行,一部分由杂货商居间经营,其中由哈尔滨等地输入的成品粮较多。

  1937年,日伪政权实行粮食统制,兴农合作社为其职能部门。合作社强迫农民低价卖出大部分粮食,个人只许留小部分。1939年10月,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主要特产专筹法”,使粮食收购由严格统制变为强制收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进一步加紧对粮食的掠夺。1941年对农民强制推行“粮食出荷制”,即春天按播种面积、品种与农民签约,秋天按“契约”收粮。同时对城镇居民推行“粮食配给制”。面粉由专卖机关配售,大米不配售。1942年,对面粉采取统制政策。1943年 6月,主要实行大米票制配售。1943年以后,在配给粮中掺部分橡子面。

  1945年解放初,恢复粮食市场,实行自由交易。

  1947年,农村供销合作社进入粮食市场,成为主要经营者。

  1950年,成立东宁县粮食公司绥芬河粮栈(后改名粮库),承担粮食收购和推销任务。至此,形成以国家粮食部门、农村供销社(受粮食部门委托)为主渠道,以农民(自产自销)、私营商店(以经营粮食制品挂面等为主)为辅助成分的粮食市场新机制。

  到1953年,粮食经营完全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实行统购统销制度。绥芬河粮库、粮店,为国家的粮食专营(管理)机构。在统购粮方面,实行“三定”制度,农民需按征购任务,将自产粮食卖给国家;超额者,国家给予精神(上大红榜)或物质奖励。在统销方面,粮食供应对象为非农业人口,实行居民、单位“粮食供应证”制度;居民或单位购粮,需持“粮食供应证”到指定粮店按定量购买;市场上的粮食制品销售,实行“粮票”制度;城镇居民所需粮票由粮食部门在粮食定量内控制发放,农民则以自产粮食到粮库兑换(也受控制);在灾荒之年或其他条件下,农民也可到国家粮库购买救济性返销粮或其他专项农用粮。

  1953年,绥芬河区完成征购粮800吨。城镇人口人均地产粮158公斤,为成人年供应量的105%。

  1956年后,粮食征购对象由个体农民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1958年至1980年的23年间,共完成征购粮13 197.5吨,年均 573.8吨。全市城镇人口人均地产粮55公斤,为供应量181.8公斤的30%。

  1981年前,居民用粮定量低,缺口大,有粮食黑市产生,其中有粮票在黑市流通。

  1981年后进行粮食经营体制改革,在计划管理的前提下,融进市场经营机制——议购议销,初步缓解了粮食供应的紧张状态。在商业市场上,消费者可以买到议价粮食制品,粮票逐渐失去作用,至1988年呈消亡状态。

  1984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粮食征购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户。

  1988年,全市以合同征购和议价收购方式共购进粮食 2 250吨,为总销售的49.46%,缺口2 299.4,由外地调入。在改革开放形势下,绥芬河市外来人口逐渐增多, 受地域条件的限制,地产粮满足不了市场的需要;搞活粮食流通开拓粮食生产的商品意识,是绥芬河市粮食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